关于门式刚架验算规范的选择的问题 如图:本项目是一个三跨门式刚架,左边一跨设置有32/5t的桥式吊车(中级工作制)。右边两跨没有吊车。左边一跨檐口高度为17米,右边檐口高度为13米。屋面采用单层压型钢板加保温玻璃棉。最初用PKPM-STS计算时,结构类型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验算规范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但是柱修改验算规范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关于门式刚架验算规范的选择的问题
如图:本项目是一个三跨门式刚架,左边一跨设置有32/5t的桥式吊车(中级工作制)。右边两跨没有吊车。
左边一跨檐口高度为17米,右边檐口高度为13米。屋面采用单层压型钢板加保温玻璃棉。
最初用PKPM-STS计算时,结构类型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验算规范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但是柱修改验算规范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我的理由是,不满足门规的适用条件,于是按钢规验算柱构件。但因为斜梁中存在轴力,应该按压弯构件计算其平面内稳定性,所以选择门规验算梁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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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审图意见下来之后,要求使用《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验算。理由是高度超过12米,且有超过20t的吊车。
然后我经过计算,在不修改构件截面的情况下,内力当然没有变化,应力比,挠度等指标仍然满足,不同的是在不同的规范要求下,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就不一样了。详见以下说明:
一、结构类型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验算规范选择《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结果是柱仍然满足要求(当然咯,之前就是按钢规验算的),但变截面梁就有腹板高厚比超限的情况了,因为钢规要求比较高。而且钢规没有对变截面进行腹板屈曲后强度的验算(等截面是有这一项的,所以等截面梁还基本满足要求)。
二、结构类型选择“单层钢结构厂房”,验算规范选择《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结果是柱和梁大多都有腹板高厚比和翼缘宽厚比超限的情况。看了下计算书,是因为构件还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了控制,这个规范的限值远远低于钢规。对于轻型钢结构来说很难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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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决:
首先,按照审图的要求,全部按钢规来验算,因此需要修改梁的截面。
其次,要不要将结构类型“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改为“单层钢结构厂房”?如果修改,将大大增加柱的板厚。如果不改,是否合理?
为此我查了抗震规范,其中第9.2.14条规定如下:
基于此条规范,我决定选择“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不按抗规控制板件宽厚比,并在意见反馈表中作了详细说明。
现在我想请大家对此作一个评定,到底可以不可以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