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中走廊照度最大是100lx,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规定“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50lx”。二者有冲突,改按哪个执行?洁净区照度要求比较高,明暗变化不宜过大,个人认为应按150lx设计,但新规范.表6.3.13又是强条,而且要有节能备案。。。
2.表6.3.13规定的是非爆炸危险场所,锅炉房照度在表中有规定,但是燃气锅炉房属于爆炸危险2区场所,是否不受此限制?
3.表6.3.13取消了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的LPD值规定,仅在表5.5.1中对照度有规定,那么新节能备案审查表是否可以不列举这些房间的LPD值?
4.现在规定车库照度是50Lx(以前《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是车道75lx,停车位50LX),是否以后车库LPD均要列入节能备案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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