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文件里,淤泥属于土方中包含的一个种类,并且在招标时,对于鱼塘的深度描述是0.5~1m左右(约2千方左右),在投标做价时,土方开挖单价已综合考虑了该部分淤泥的开挖难度。然而在实际施工中,鱼塘底部淤泥实际深度达到了6m,而且范围有所扩大,实际淤泥开挖方量达到6万方。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中已明确土方种类包含了淤泥,土方开挖单价也综合考虑的淤泥部分,就应该套用土方的单价,即这多出的6万方淤泥全部按照土方单价计。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鱼塘底部淤泥实际深度达到了6m,而且范围有所扩大,实际淤泥开挖方量达到6万方。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中已明确土方种类包含了淤泥,土方开挖单价也综合考虑的淤泥部分,就应该套用土方的单价,即这多出的6万方淤泥全部按照土方单价计。
但小弟认为,淤泥只是合同定义的土方中的一个种类,淤泥的概念与合同定义的土方概念并不对等,不能以偏概全的认为淤泥与合同定义的土方是同一种物质而采取相同的开挖单价。
现在两种观点争执不下,希望诸位大大给予帮助,最好不要只是说谁对谁错,能详细说明理由,小弟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