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和《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和《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配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人员。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工程开工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第十一条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受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验登记备案。
禁止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
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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