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在2007年7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撰文指出,中国目前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约束各种排污行为的制度体系。并且,一些体制貌似保护环境,其实是在加重环境的污染。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经费来源上,以前是自收自支,近年改为收支两条线,即先从排污企业收上排污费和罚款来,再交给财政,财政再拨款下去,这里还存在着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潜规则;另外,基层环保机构所交的费和罚款中,地、省和中央环保机构还要分成和集中一些。从经济核算讲,企业或者不上处理污染的设备,或者上了,如果一年罚款两次,每次2万,而其处理污染设备的运转成本可能多达30万,企业当然会选择不让处理污染的设备运营,而自愿挨罚交罚款。而且,企业交罚款的多少,由于污染多少的判定随意性很大,还可以与个别公务员私下交易。在具体办事的公务员得到好处后,污染可以被大事化中,中事化小,小事化无。于是,政府环保机构,包括个别公务员,由于企业排污,而获得了收费和罚款及其他好处,而企业因政府环保机构需要经费交罚款及个别公务员谋利后获得排污的许可。政府环保机构、个别公务人员与企业共谋合作,各自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利益,甚至各级地方财政也因超收和分成获得了利益,惟有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经费来源上,以前是自收自支,近年改为收支两条线,即先从排污企业收上排污费和罚款来,再交给财政,财政再拨款下去,这里还存在着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潜规则;另外,基层环保机构所交的费和罚款中,地、省和中央环保机构还要分成和集中一些。从经济核算讲,企业或者不上处理污染的设备,或者上了,如果一年罚款两次,每次2万,而其处理污染设备的运转成本可能多达30万,企业当然会选择不让处理污染的设备运营,而自愿挨罚交罚款。而且,企业交罚款的多少,由于污染多少的判定随意性很大,还可以与个别公务员私下交易。在具体办事的公务员得到好处后,污染可以被大事化中,中事化小,小事化无。于是,政府环保机构,包括个别公务员,由于企业排污,而获得了收费和罚款及其他好处,而企业因政府环保机构需要经费交罚款及个别公务员谋利后获得排污的许可。政府环保机构、个别公务人员与企业共谋合作,各自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利益,甚至各级地方财政也因超收和分成获得了利益,惟有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
其次,地方领导的政绩考核评价不合理,政府职能的缺失,以及地方财政从污染企业的来源体制,也是污染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
再次,从体制上讲,也没有形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法律、民间组织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综合性约束机制。我国实际的司法并不支持排污受害者的诉求。刑事方面,虽然无数企业污染给中国的环境造成了如此大的破坏,但很难见到有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污染破坏而被批捕和判刑的。民事方面,如果司法体制支持污染受害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排污者的赔偿要求,就会加大排污企业的成本,它就会或者上处理污染的设备,并会让处理污染的设备运转起来,或者因减排成本很高而转产或关闭。这是一个重要的减少和治理污染的制度机制。
民间环保组织,是保护环境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它们在防止和减少污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可能是出于考虑它们的活动会影响一些发展项目的上马,或者会影响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并不支持它们的活动,使地方政府可能光顾发展和财政、忽视环境的行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而把污染转嫁给社会的行为,个别公务员谋求个人利益而失职的行为,都得不到社会力量的制衡。生态环境方面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
目前这样的体制怎么能防止和减少污染的排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