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 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 作用面积内开 放的喷头数 (只) 喷头最低工作 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一级、二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三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一级、 二级、三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三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②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的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②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准们氏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一92的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l)第 5.0.10 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 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 L/s" 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用用1.0 L/s" m (1l)第5.0.11 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lh确定。 (12)对第 6.1.1二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 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 作用面积内开 放的喷头数 (只) 喷头最低工作 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一级、二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三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一级、 二级、三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三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②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的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②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准们氏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一92的规定: ③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l)第 5.0.10 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 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 L/s" 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用用1.0 L/s" m (1l)第5.0.11 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lh确定。 (12)对第 6.1.1二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 6.l.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②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③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1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④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⑤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 强度(L/min" m2) 持续喷雾时 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 20 0.5 闪点高于120。C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3.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②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③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3.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日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2)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 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3.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29-98 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二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 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 200mm(图 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3.7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3)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4)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⑤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6)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预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