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9)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10)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2.11 网架结构 (1)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l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2)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 JGJ7-91第 4.l.2条和 4.l.3条的规定。 (3)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4)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5)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6)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2.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1)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 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 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 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2)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ll-2001 第 18.1.4~8.1.9条的规定。 (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岸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 B50011-2001 第8.1.3条。 (4)抗震验算时,仟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200ll-2001第2.2.5条 的规定 (5)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ll-2001表5.5.l或表5.5.5的要求。 (6)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ll-2001 8.2.3条第2款的规定。 (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8)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机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 JGJ99-98第6.4.2条和 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 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 (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 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l条的规定。 (10)梁柱连接节点处,隹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 定性和构构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 8.3.8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11)箱形 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 应分别l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 8.4.6条的规定。 (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 JGJ99-98第 8.6.2条的规定。
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9)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10)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2.11 网架结构 (1)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l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2)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 JGJ7-91第 4.l.2条和 4.l.3条的规定。 (3)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4)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5)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6)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2.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1)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 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 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 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2)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ll-2001 第 18.1.4~8.1.9条的规定。 (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岸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 B50011-2001 第8.1.3条。 (4)抗震验算时,仟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200ll-2001第2.2.5条 的规定 (5)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ll-2001表5.5.l或表5.5.5的要求。 (6)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ll-2001 8.2.3条第2款的规定。 (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8)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机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 JGJ99-98第6.4.2条和 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 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 (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 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l条的规定。 (10)梁柱连接节点处,隹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 定性和构构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 8.3.8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11)箱形 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 应分别l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 8.4.6条的规定。 (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 JGJ99-98第 8.6.2条的规定。
(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l条的要求。 (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 JGJ99-98第 6.5.2条至 6.5.5条、6.5.8条、及 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X刀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子形交叉文撑 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 临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ll-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2.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采用机动体系。 三、给排水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3.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l)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规范要求。 (2)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 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3)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3.4 给水系统 3.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1)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2)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3)第2.2.11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4)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宣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第2.4.18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6)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7)第2.5.7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8)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9)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人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人流量确定,并直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10)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
空破坏装置。 (11)第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宣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ru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l2)第 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13)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3.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3.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Z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l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蓖;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3.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h的用水量。 3.5 排水系统 3.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1)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2)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3)第3.3.3 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第3.3.l3 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5)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