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专业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
huanghuangwc
2013年08月16日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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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7 . 1 . 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 . 5 . 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 . 5 . 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 . 5 .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7 1 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 5 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 5 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 5 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 5 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 5 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 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 5 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 5 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 5 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 .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 .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 .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10 .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10.1.5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时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后半部分非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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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16:42:34
2楼
学校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房 间 名 称 照 度 值 工 作 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 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 面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距地0.4~0.5m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表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距地0.4~0.5m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6.1.6 学校建筑照度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教室、阅览室 11 9 300
实验室 11 9 300
美术教室 18 15 500
多媒体教室 11 9 300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J282-2003
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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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16:43:01
3楼
电影院、剧场建筑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第7.2.4条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
10.3.13 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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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16:43:26
4楼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敷 设 方 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 芯 铝 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 内 L≤2m
室 外 L≤2m
室内外 2>L≤6m
2 16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 在 TN-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2X级。
4.2.1 配电线路程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程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4.3.5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4.4.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o
4.5.6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0-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4.2.1

号 适 用 范 围 场所 额 定 电 压 (KV)
<0.5 3 6 10
  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2500
2500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室内 1900 1900 1900 1900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室外 75 200 200 200
B 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室外 175 300 300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内 1875 1875 1900 1925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室内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室内 800 825 850 875
室外 825 950 950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室外 3650 4000 4000 4000
注:海拔高度超过 1000m时,表中符号 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增大 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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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6日 16:44:14
5楼
建筑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
2.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口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 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3.3.5)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炉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 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 接问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接 闪 器 布 置 表5.2.1
建筑物防雷类别 滚球半径kr(m) 避雷网网格尺寸(m)
一类防雷建筑物 30 ≤5×5或≤6×4
二类防雷建筑物 45 ≤10×10或≤12×8
三类防雷建筑物 60 ≤20×20或≤24×16
6.1.4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边接板。
6.4.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4.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5.4.10 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子直击雷防护区(LPZOB)区内。
验收及临时用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人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问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 所列数值。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5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上垂直距离 6 7 7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7.2.5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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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huangwc
2013年08月16日 16:44:46
6楼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 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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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发电
2013年08月19日 13:03:14
7楼
很好,继续努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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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geipaishui06
2013年11月07日 21:10:33
8楼
好资料,非常的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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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geipaishui06
2013年11月07日 21:11:02
9楼
好资料,非常的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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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不易
2013年11月25日 16:54:44
10楼
好资料,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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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f406
2013年11月25日 20:50:35
11楼
huanghuangwc 发表于 2013-8-16 16:44 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楼主辛苦啦,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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