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1 总 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511 更新时间:2007-3-2 21:26:54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1.0.4 城镇燃气工程牵涉到城市能源、环保、消防等的全面布局,城镇燃气管道、设备建设后,也不应轻易更换,应有一个经过全面系统考虑过的城镇燃气规划作指导。使当前建设不致于盲目进行,避免今后的不合理或浪费。因而提出应遵循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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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527 更新时间:2007-3-2 21:28:34
2 术 语
本章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 %~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详见表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 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1中所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 13611 - 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表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表1 GB/T 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101.3kPa)
类别 华白数w,MJ/m3(kcal/m3) 燃烧势CP
标准 范围 标准 范用
人工煤气 5R 22.7(5430) 21.1(5050)~24.3(5810) 94 55~96
6R 27.1(6470) 25.2(6017)~29.0(6923) 108 63~110
7R 32.7(7800) 30.4(7254)~34.9(8346) 121 72~128
天然气 4T 18.O(4300) 16.7(3999)~19.3(4601) 25 22~57
6T 26.4(6300) 2d.5(5859)~28.2(6741) 29 25~65
10T 43.8(10451) 41.2(9832)~47.3(11291) 33 31~34
12T 53.5(12768) 48.1(11495)~57.8(13796) 40 36~88
13T 56.5(13500) 54.3(12960)~58.8(1 4040) 41 40~94
液化石油气 19Y 81.2(19387) 76.9(18379)~92.7(22152) 48 42~49
20Y 84.2(20113) 76.9(18379)~92.7(22152) 46 42~49
22Y 92.7(22152) 76.9(18379)~92.7(22152) 42 42~49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表2 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类别 标准(基准气) GB/T 13611—92范围 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
10T 43.8 41.2~47.3
-5.94%~+8%
42.49~45.99
-3%~+5%
12T 53.5 48.1~57.8
-10.1%~+8%
50.83~56.1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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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3.2.2 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作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1 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 17820 - 1999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3。
表3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项 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试验办法
高位发热量,MJ/m3 >31.4 GB/T 11062
总硫(以硫计),mg/m3 ≤100 ≤200 ≤460 GB/T 11061
硫化氧,mg/m3 ≤6 ≤20 4460 GB/T 11060.1
二氧化碳,%(体积分数) ≤3.O GB/T 13610
水露点,℃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GB/T 17283
注:1 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取样办法按GB/T 13609。
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20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3%(体积分数),作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氮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 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 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
4 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3.2.3 本条规定r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
1 关于空气一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
“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非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一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2 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
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规范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加 THT 8mg/m3,这是一个理论值。实际加入量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分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
1) 比利时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20mg/m3
2)法国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低热值天然气 20mg/m3
高热值天然气 25mg/m3
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m3时,可以不加臭。
3)德国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7.5mg/m3
加臭剂为硫醇(TBH) 4~9mg/m3
4)荷兰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mg/m3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ra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
表4 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
燃气种类 加臭剂用量(mg/m3)
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 20
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 50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
(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占一半)
25
注:1 本表加臭剂按四氧噻吩计。
2 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的加臭剂用量,按反比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
3 对有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少用量标准
有毒燃气一般指含CO的可燃气体。CO对人体毒性极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应按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的含义,根据“一氧化碳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气中CO含量、吸气持续时问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达到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人的空气中CO浓度不能达到0.1%。当然这个标准是一个极限程度,空气中CO浓度也不应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发现,因而空气中CO报警标准的选取应比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
含有CO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CO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 CO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X,并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V——漏出的燃气体积(m3/h);
K——燃气中CO含量(%)(体积分数);
J——房间的容积(m3)。
此式是在时间t→∞,自然换气次数n=1的条件下导出的。
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值,其关系详见表5。
表5 空气中不同的CO含量与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的关系
空气中CO含量X(%)(体积分数) 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 对人影响
0.1 67 致命界限
0.05 50 严重症状
0.025 33 较重症状
0.018 25 中等症状
0.01 17 轻度症状
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从表5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O含量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最高只能到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气中CO含量0.025 %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用0.02%。
一般含有CO的人工煤气未经深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3.2.4 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规定等效采用的。其中“加臭剂不应对人体有害”是指按本规范第3.2.3条要求加人微量加臭剂到燃气中后不应对人体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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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 制 气(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738 更新时间:2007-3-2 21:33:33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
4.1.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
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104~5×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10×105m3/d以上。
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
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土艺设计技术规定》 YB 9069—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4.1.3 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本条提出了煤干馏炉煤的质量要求。
1 直立炉装炉煤的坩埚膨胀序数,葛金指数等指标规定的理由:
因直立炉是连续干馏制气炉型,它的装炉煤要求与焦炉有所不同。装炉煤的粘结性和结焦性的化验指标习惯上均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在坩埚膨胀序数和葛金指数方面,从我国各直立炉煤气厂几十年的生产经验来看,装炉煤的坩埚膨胀序数以在“~4”之间为好,特别是“3~4”时更适用于直立炉的生产。此时煤斤行速正常、操作顺利,生产的焦炭块度大小适当。其中块度为25~50mm的焦炭较多。但煤的粘结性和结焦性所表达的内容还有所不同,故还必须得到煤的葛金指数。葛金指数中 A、B、C型表明是不粘结或粘结性差的,所产焦块松碎。这种煤装人炉内将使生产操作不正常,容易脱煤,甚至造成炉子爆炸的恶性事故。某煤气厂就因此发生过事故,死伤数人。其主要原因就是煤不合要求(当时使用的主要煤种是阜新煤,其坩埚膨胀序数为葛金指数为B,颗粒小于10mm的煤占重量的80%以上)。因此,对连续式直立炉的装炉煤的质量指标作本条规定。葛金指数必须在F~G1的范围,以保证直立炉的安全生产。
经过十余年的运行管理与科学研究,通过排焦机械装置的改进,可以扩大直立炉使用的煤种,生产焦炭新品种。鞍山热能研究所与大连煤气公司、大同矿务局与杨树浦煤气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相继对弱粘结性的大同煤块在直立炉中作了多次成功的试验,炼制出合格的高质量铁合金焦。因此对炼制铁合金焦时的直立炉装炉煤质安全指标在注中明确煤种可选用弱粘结煤,但煤的粒度应为15~50mm块煤。灰分含量应小于10%,并具有热橡定性大于60%的煤种。目前大同矿务局连续直立式炭化炉,采用大同煤块炼制优质铁合金焦,运行良好。
直立炉的装炉煤粒度定为小于50mm,是防止过大的煤块堵塞辅助煤箱上的煤阀进口。
2 焦炉装炉煤的各项主要指标是由其中各单种煤的性质及配比决定的。目前我国炼焦工业的配煤大多数立足本省、本区域的煤炭资源,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范围内,要求充分利用我国储量较多,具有一定粘结性的高挥发量煤(如肥气煤)进行配煤,因此冶金工业中炼焦煤的挥发分(干基)已达到了24%~31%,胶质层指数(Y)在14~20mm。(详:《炼焦工艺设汁技术规定》YB 9069)。
对于城市煤气厂,为了不与冶金炼焦争原料,装炉煤的气、肥气煤种的配人量要多一些,一般到70%~80%。很多炼焦制气厂装炉煤挥发分高达32 %~34%,而胶质指数(Y)甚至低到13mm。
结合上述因素.在制定本条文时,考虑到冶金,城建等各方面的炼焦工业,对装炉煤挥发分规定为“24%~32%”及胶质层指数(Y)规定为13~20mm。
配煤粘结指数(G)的提出,是由于单用胶质层指数(Y)这项指标有其局限性,即对瘦煤和肥煤的试验条件不易掌握,因此就必须采用我国煤炭学会正式选定的烟煤粘结指数G与Y值共同决定炼焦用煤的粘结性。焦炉用煤的灰分、硫分、粒度等指标均是为了保证焦炭的质量。
灰分指标对冶金工业和煤气厂(站)都很重要,炼焦原煤灰分越高,焦炭的灰分越大,则高炉焦比增加,致使高炉利用系数和牛产效率降低。焦炭的灰分过高,焦炭的强度也会下降。耐磨性变坏,关系到高炉生产能力,所以规定装炉煤的灰分含量小于或等于11%(对1000~4000m3高炉应为9 %~10%,对大于4000m3高炉应小于或等于9%)。用于水煤气、发生炉作气化原料的焦炭,由于所产焦为气焦,原料煤中的灰分可放宽到16%。
原料煤中60%~70 %的硫残留在焦炭中,焦炭硫含量高,在高炉炼铁时,易使生铁变脆,降低生铁质量。所以规定煤中硫含量应小于1%(对1000~4000m3高炉应为0.6%~0.8%,对大于4000m3高炉应小于0.6%)。原料煤的粒度,决定装炉煤的堆积密度,装炉煤的堆积密度越大,焦炭的质量越好,但原料煤粉碎得过细或过粗都会使煤的堆积密度变化。因此本条文根据实际生产经验总结规定炼焦装炉煤粒度小于3mm的含量为75 %~80%。各级别高炉对焦炭质量要求见表6(重庆钢铁设计院编制的“炼铁工艺设汁技术规定”)。
表6 各级别高炉对焦炭质量要求
装炉煤的各质量指标的测定应按国家煤炭试验标准方法进行(见表7)。
表7 装炉煤质量指标的测定方法
序号 质量指标 国家煤炭试验标准 标准号
1 水分、灰分、挥发分 煤的T业分析方法 GB 212
2 坩埚膨胀序数(F、S、I) 烟煤自由膨胀序数(亦称坩埚膨胀)测定方法 GB 5448
3 葛金指数 煤的葛金低温干馏试验方法 GB 1341
4 胶质层指数(Y)焦块最终收缩度(X)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 479
5 粘结指数(G)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 5447
6 全硫(St.d)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 214
7 热稳定性(TS+6)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 1573
8 抗碎强度(>25mm) 煤的抗碎强度测定方法 GB 15459
9 灰熔点(ST)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 219
10 罗加指数(RI) 烟煤罗加指数测定方法 GB 5449
煤对二氧化碳化学反应性的
11 煤的化学反应性(a) 测定方法 GB 220
12 粒度分级 煤炭粒度分级 GB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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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4.2.2 直立炉对所使用装炉煤的粒度大小及其级配含量有一定要求,目的在于保证生产。直立炉使用煤粒度最低标准为:粒度小于50mm,粒度小于10mm的含量小于75%。所以在煤准备流程中应设破碎装置。
直立炉一般采用单种煤干馏制气,当煤种供应不稳定时,不得不采用一些粘结性差的煤,为了安全生产,必须配以强粘结性的煤种;有时为适应高峰供气的需要,也可适当增加一定配比的挥发物含量大于30 %的煤种。因此直立炉车间应设置配煤装置。例:葛金指数为0的统煤,可配以1:1G3的煤种或配以1:2G2的煤种,使混配后的混合煤葛金指数接近F~G1。
对焦炉制气用煤的准备,工艺流程基本上有两种,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先配煤后粉碎(混合粉碎),还是先粉碎后配煤(分级粉碎),就相互比较而言各有特点。先配后粉碎工艺流程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流程,具有过程简单、布置紧凑、使用设备少、操作方便、劳动定员少,投资和操作费用低等优点。但不能根据不同煤种进行不同的粉碎细度处理,因此这种流程只适用于煤质较好,且均匀的煤种。当煤料粘结性较差,且煤质不均时宜采用先粉碎后配煤的工艺流程,也就是将组成炼焦煤料各单种煤先根据其性质(不同硬度)进行不同细度的分别粉碎,再按规定的比例配合、混匀,这对提高配煤的准确度、多配弱粘结性煤和改善焦炭质量有好处。因此目前国内有些焦化厂采用了这种流程。但该流程较复杂。基建投资也较多,配煤成本高。对于城市煤气厂,目前大量使用的是气煤,所得焦炭一般符合气化焦的质量指标。生产的煤气的质量不会因配煤工艺不同而异,因此煤准备宜采用先配煤后粉碎的流程。由于炼焦进厂煤料为洗精煤,粒度较小,无需设置破碎煤的装置。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作业量很大,如果不实行机械化作业,势必占用大量的劳动力并带来经营费用高、占地面积大、煤料损失多、积压车辆等问题。因此,无论大、中、小煤气厂原料煤受煤、卸煤、储存、倒运均应采用机械化设备,使机械化程序达到80 %~90%以上。机械化程度可按下式评定:
式中θ——机械化程度(%);
n1——采用某种机械化设备后,作业实需定员(人);
n2——全部人工作业时需要的定员(人)。
4.2.4 本条文规定了储煤场场地确定原则。
1 影响储煤量大小的因素是很多的,与工厂的性质和规模,距供煤基地的远近、运输情况,使用的煤种数等因素都有关系。其中以运输方式为主要因素。因此储煤场操作容量:当由铁路来煤时,宜采用10~20d的用煤量;当由水路来煤时,宜采用15~30d的用煤量;当采用公路来煤时,宜采用30~40d的用煤量。
2 煤堆高度的确定,直接影响储煤场地的大小,应根据机械设备工作高度确定,目前煤场各种机械设备一般堆煤高度如下:
推煤机 7~9m
履带抓斗、起重机 7m
扒煤机 7~9m
桥式抓斗起重机 一般7~9m
门式抓斗起重机 一般7~9m
装卸桥 9m
斗轮堆取料机 10~12m
由于机械设备在不断革新,设计时应按厂家提供的堆煤高度技术参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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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煤场操作容量系数
储煤场操作容量系数即储煤场的操作容量(即有效容量)和总容量之比。储煤场的机械装备水平直接影响其操作容量系数的大小。根据某些机械化储煤场,来煤供应比较及时的情况下的实际生产数据分析,储煤场操作容量系数一般可按0.65~0.7进行选用。
根据操作容量、堆煤高度和操作容量系数可以大致确定煤场的储煤面积和总面积:
式中 FH——煤场的储煤面积(m2);
W——操作容量(t);
Hm——实际可能的最大堆煤高度(m);
K——与堆煤形状有关的系数:梯形断面的煤堆K=0.75~0.8;三角形断面的煤堆K=0.45;
r0——煤的堆积密度(t/m3)。
煤场的总面积F(m2)可按下式计算
4.2.5 本条规定了关于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要求。
1 配煤槽设计容量的正确合理,对于稳定生产和提高配煤质量都有很大的好处。如容量过小,就使得配煤前的机械设备的允许检修时间过短,适应不了生产上的需要,甚至影响正常生产,所以应根据煤气厂具体条件来确定。
2 配煤梢个数如果少了就不能适应生产上的需要,也不能保证配煤的合理和准确。如果个数太多并无必要且增加投资和土建工程量。因此,各厂应根据本身具体条件按照所用的煤种数目、配煤比以及清扫倒换等因素来决定配煤槽个数。
3 煤料中常混有或大或小的铁器。如铁块、铁棒、钢丝之类,这类东西如不除去,影响粉碎机的操作,熔蚀炉墙,损害炉体,故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 粉碎机运转时粉尘大,从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必须有除尘装置。
5 粉碎机运转时噪声较大,从职工卫生和环境的要求,必须采取综合控制噪声的措施,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要求没计。
4.2.6 煤准备系统中各工段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是很强的,全部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都必须按一定的顺序和方向来操作。在生产中各机械设备均有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可能。当某一设备发生故障时就破坏了整个工艺生产的连续性,进而损坏设备。故作本条规定以防这一恶性事故的发生。应设置带有模拟操作盘的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直立炉的储煤仓位于炉体的顶层,其形状受到工艺条件的限制及相互布置上的约束而设计为方形。这就造成了下煤时出现“死角”现象,实际下煤的数量只有全仓容量的1/2~2/3(现也有在煤仓底部的中间增加锥形的改进设计)。直立炉的上煤设备检修时间一般为8h。综合以上两项因素,储煤仓总容量按36h用量设计一般均能满足了。某地新建直立炉储煤仓按32h设计,一般情况下操作正常,但当原煤中水分较大不易下煤时操作就较为紧张。所以在本条中推荐储煤仓总容量按36h用煤量计算。
规定辅助煤箱的总容量按2h用煤量计算。这就是说,每生产1h只用去箱内存煤量的一半,保证还余下一半煤量可起密封作用,用以在炉顶微正压的条件下防止炉内煤气外窜,并保证直立炉的安全正常操作。
直立炉正常操作中每日需轮换两门炭化室停产烧空炉,以便烧去炉内石墨(俗称烧煤垢),保证下料通畅。烧垢后需先加焦,然后才能加煤投入连续生产。另外,在直立炉的全年生产过程中,往往在供气量减少时安排停产检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开工投产的需要,故规定“储焦仓总容量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对于焦炉储煤塔总容量的设计规定,基本上是依据鞍山焦耐院多年来从设计到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焦炉总容量一般都是按16h用煤量计算的,有的按12h用煤量计算。焦炉储煤塔容量的大小与备煤系统的机械化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规定储煤塔的容量均按12~16h用量计算,主要是为了保证备煤系统中的设备有足够的允许检修时间。
4.2.8 煤干馏制气产品产率的影响因素很多,有条件时应作煤种配煤试验来确定。但在考虑设计方案而缺乏实测数据时可采用条文中的规定。
因为煤气厂要求的主要产品是煤气,气煤配人量一般较多,配煤中挥发分也相应增加,因而单位煤气发生量一般比焦化厂要大。根据多年操作实践证明,配煤挥发分与煤气发生量之间有如下关系:
根据一些焦化厂的生产统计数据证明:当配煤挥发分在“28%~30%”时,煤气发生量平均值为“45m3/t”。但南方一些煤气厂和焦化厂操作条件有所不同,即使在配煤情况相近时,煤气发生量也不相同,因此只能规定其波动范围(见表8)。
表8 焦炉煤气的产率
挥发分(Vf,%) 27 28 29 30
煤气生产量(m3/t) 324 326 348 360
全焦产率随配煤挥发分增加相应要减少,焦炭中剩余挥发分的多少也影响全焦率的大小。在正常情况下,全焦率的波动范围较小,实际全焦率大于理论全焦率,其差值称为校正系数“α”。煤料的初次产物(荒煤气)遇到灼热的焦炭裂解时会生成石墨沉积于焦炭表面;挥发分越高,其裂解机会越多,“α”值也就越大。
全焦率计算公式:
式中 B焦——全焦率(%);
V干煤——配煤的挥发分(干基)(%);
V干焦——焦炭中的挥发分(干基)(%)。
本规范所定全焦率指标就是根据此公式计算的。
此公式经焦化厂验证,实际全焦率与理论计算值是比较接近的。生产统计所得校正系数“α”相差不超过1%。
直立炉所产的煤气及气焦的产率与挥发分、水分、灰分、煤的粒度及操作条件有关,条文中所规定各项指标也都是根据历年生产统计资料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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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焦炉的结构有单热式和复热式两种。焦炉的加热煤气耗用量一般要达到自身产气量的45%~60%。如果利用其他热值较低的煤气来代替供加热用的优质回炉煤气,不但能提高出厂焦炉气的产量达1倍左右,而且也有利于焦炉的调火操作。各地煤气公司就是采用这种办法。此外,城市煤气的供应在1年中是不均衡的。在南方地区一般是寒季半年里供气量较大。此时焦炉可用热值低的煤气加热;而在暑季的半年里供气量较小,此时又可用回炉煤气加热。所以针对煤气厂的条件来看以采用复热式的炉型较为合适。
4.2.10 本条规定了加热煤气耗热量指标。
当采用热值较低的煤气作为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以顶替回炉煤气时,以使用机械发生炉(含两段机械发生炉或高炉)煤气最为相宜,因为它具有燃烧火焰长,可用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弱粘结烟煤)来生产等项优点。上海、长春、昆明、天津、北京、南京等煤气公司加热煤气都是采用机械发生炉(或两段机械发生炉)煤气。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的耗热量指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指标。焦炉的耗热量指标是按鞍山焦耐院多年来的经验总结资料制定的。对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的焦炉。用焦炉煤气加热时规定耗热量指标为2340kJ/kg。而根据实测数据,当焦炉的均匀系数和安定系数均在0.95以上时,3个月平均耗热量为2260kJ/kg;当全年的均匀系数和安定系数均在0.90以上时,耗热量为2350kJ/kg。这说明本条规定的指标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根据国务院国办[2003]10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的精神:今后所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应在4m以上(折合容积大于20m3)。因此炭化室容积约为10m3和小于6m3的焦炉耗热量指标不再编入本条正文中。故在此条文说明中保留,以供现有焦炉生产、改建时参考(见表9)。
表9 焦炉耗热量指标[kJ/kg(煤)]
加热煤气种类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适用范围
约10 <6
焦炉煤气 2600 2930 作为计算生产消耗用
发生炉煤气 2930 3260 作为计算生产消耗用
焦炉煤气 2850 3180 作为计算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3140 3470 作为计算加热系统设备用
直立炉的加热使用机械发生炉热煤气,由于热煤气难于测定煤气流量,在制定本条规定时只能根据生产上使用发生炉所耗的原料量的实际数据(每吨煤经干馏需要耗用180~210kg的焦),经换算耗热量为2590~3010kJ/kg。考虑影响耗热量的因素较多,故指标按上限值规定为3010kJ/kg。
上面所提到的耗热量是作为计算生产消耗时使用的指标。在设计加热系统时,还需稍留余地,应考虑增加一定的富裕量。根据鞍山焦耐院的总结资料,作为生产消耗指标与作为加热系统计算指标的耗热量之间相差为210~250kJ/kg。本条规定的加热系统计算用的耗热量指标就是根据这一数据制定的。
4.2.11 本条规定了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要求。
1 要求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管道上设置混入回炉煤气的装置,其目的是稳定加热煤气的热值,防止炉温波动。在回炉煤气加热总管上装设预热器,其目的是以防止煤气中的焦油、萘冷凝下来堵塞管件,并使入炉煤气温度稳定。
2 在加热煤气系统中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是为了保证煤气压力的稳定,从而使进入炉内的煤气流量维持不变,以满足加热的要求。
3 整个加热管道中必须经常保持正压状态,避免由于出现负压而窜入空气,引起爆炸事故。因此必须规定在加热煤气管道上设煤气的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并在管道末端设置爆破膜,以减少爆破时损坏程度。
4 加热煤气管道一般都是采用架空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便于排出冷凝物和清扫管道。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设置低压氨水喷洒,主要是使氨水蒸发,吸收荒煤气显热,大幅度降低煤气温度。
直立炉荒煤气或焦炉集气管上设置煤气放散管是由于直立炉与焦炉均为砖砌结构,不能承受较高的煤气压力,炉顶压力要求基本上为±0大气压,防止砖缝由于炉内煤气压力过高而受到破坏,导致泄漏而缩短炉体寿命并影响煤气产率和质量。制气厂的生产工艺过程极为复杂,各种因素也较多,如偶尔逢电气故障、设备事故、管道堵塞时,干馏炉生产的煤气无法确保安全畅通地送出,而制气设备仍在连续不断地生产;同时,产气量无法瞬时压缩减产,因此必须采取紧急放散以策安全。放散出来的煤气为防止污染环境,必须燃烧后排出。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装置。
4.2.13 本条规定了干馏炉顶荒煤气管的设计要求。
1 荒煤气管上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主要理由如下:
1)煤干馏炉的荒煤气的导出流量是不均匀的,其中焦炉的气量波动更大,需要设该项装置以稳定压力;否则将影响焦炉及净化回收设备的正常生产。
2)正常操作时要求炭化室始终保持微正压,同时还要求尽量降低炉顶空间的压力,使荒煤气尽快导出。这样才能达到减轻煤气二次裂解,减少石墨沉积,提高煤气质量和增加化工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等目的,因此需要设置压力调节装置。
3)为了维持炉体的严密性也需要设置压力调节装置以保持炉内的一定压力。否则空气窜入炉内,造成炉体漏损严重、裂纹增加,将大大降低炉体寿命。
2 因为煤气中含有大量焦油,为了保证调节蝶阀动作灵活就要防止阀上粘结焦油,因此必须采取氨水喷洒措施。
3 由于煤气产量不够稳定,煤气总管蝶阀或调节阀的自动控制调节是很重要的安全措施。尤其是当排送机室、鼓风机室或调节阀失常时,必须加强联系并密切注意,相互配合。当调节阀用人工控制调节时,更应加强信号联系。
气孔上,使催化剂能力降低甚至破坏催化剂。根据上海吴淞煤气制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提出此比值取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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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捣炉与放焦的时间,在同一碳化炉上应绝对错开。捣炉或放焦时,炉顶或炉底的压力必须保持正常。任何一操作都会影响炉顶或炉底的压力,当炉顶与炉底压力不正常,偶尔空气渗入时,煤气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火源发生爆炸,从而使操作人员受到伤害。因此捣炉与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应避免在一个炉子上同时操作。
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在出焦过程中有密切的配合关系,因此在该设备中设计有连锁、控制装置,以防发生误操作。
4.2.15 设置隔热装置是为了减少上升管散发出来的热量,便于操作工人的测温和调火。
首钢、鞍钢为了改善焦炉的生产环境污染和节约能源,从
1981年开始使用以高压氨水代替高压蒸汽进行消烟装煤生产以来,各地焦炉相继采用这项技术,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对减少焦炉冒烟,降低初冷的负荷和冷凝酚水量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结果,并经受了长时间的考验。
4.2.16 焦炉氨水耗量指标,多年来经过实践是适用的。总结各类焦炉生产情况该指标为6~8m3/t(煤),焦炉当采用双集气管时取大值,单集气管时取小值。
直立炉的氨水耗量主要是总结了实际生产数据。指标定为“4m3/t(煤)”比焦炉低,这是因为直立炉系中温干馏,荒煤气出口温度较低的原因。
高压氨水的耗量一般为低压氨水总耗量的1/30(即3.4%~3.6%)左右。这个数据是一个生产消耗定额,是以一个炭化室每吨干煤所需要的量。当选择高压氨水泵的小时流量时应考虑氨水喷嘴的孔径及焦炉加煤和平煤所需的时间。高压氨水压力应随焦炉炭化室容积不同而不同,这次规范修改是根据1999年焦化行业协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4.3m以下焦炉高压氨水压力1.8~2.5MPa,6m以下焦炉高压氨水压力为1.8~2.7MPa,完全可以满足焦炉的无烟装置操作,结合焦耐设计院近几年设汁高压氨水多采用2.2MPa,压力过高影响焦油、氨水质量(煤粉含量高)的意见,因此对高压氨水压力调整为1.5~2.7MPa。每个工程设计在决定高压氨水泵压力时还应考虑焦炉氨水喷嘴安装位置的几何标高。氨水喷嘴的构造形式以及管线阻力等因素。
该条文中所规定的高压氨水的压力和流量指标均以当前几种常用的喷嘴为依据。如果喷嘴形式有较大变化,若设计时将高、低压氨水合用一个喷嘴,那么喷嘴的设计性能既要满足高压氨水喷射消烟除尘要求,又要保证低压氨水喷洒冷却的效果。
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其理由是一旦氨水供应出问题,不致影响桥管中荒煤气的降温。事故用水一般是由生产所要求设置盼清水管来供应的,为了避免氨水倒流进清水管系统腐蚀管件,该两管不应直接连接。
直立炉氨水总管以环网形连通安装,可避免管道未端氨水压力降得太多而使流量减少。
4.2.17 废热锅炉的设置地点与锅炉的出力有很大关系。同样形式的两台废热锅炉由于安装高度不一样,结果在产气量上有明显差别(见表10)。
表10 废热锅炉产气量的比较
放置地点 废气进口温度、产气量 蒸气压力(MPa) 引风机功率(kW)
℃ t/h
+14m标高处 900 6~7 0.637 23
±Om标高处 800 5~6 0.558 55
注:废气总管标高为+8.5m处。
废热锅炉有卧式、立式、水管式与火管式、高压与低压等种类。采用火管式废热锅炉时,应留有足够的周围场地与清灰的措施,有利于清灰。
在定期检修或抢修期间,检修动力机械设备、各种类型的泵、调换火管等工作要求周围必须留有富裕的场地,便于吊装,有利于改善工作环境,并缩短检修周期。一般每一台废热锅炉的安全运行期为6个月,82英寸30门直立炉附属废热锅炉的每小时蒸汽产量可达6t左右。
采用钢结构时,结构必须牢固,在运行中不应有振动,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影响使用寿命或造成环境噪声。
4.2.18 本条规定了直立炉熄焦系统的设计要求。
1 本款规定主要是保证熄焦水能够连续(排焦是连续的)均衡供应。从三废处理角度出发,熄焦水中含酚水应循环使用,以减少外排的含酚污水量。
2 排焦传动装置采用调速电机控制,可达到无级变速,有利于准确地控制煤斤行速。
3 当焦炭运输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转进行抢修1~2h时,还能保持直立炉的生产正常进行。因此,排焦箱容量须按4h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块煤时,为防止炉底排焦轴失控,造成脱煤、行速不均匀甚至造成爆炸的事故,炉底排焦箱内必须设置排焦控制器。现国内外已在W-D连续直立炉的排焦箱内推广应用。
4 为了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定员,人工放焦应改成液压机械排焦。为此,本款规定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设备,这是必要和可能的。
5 熄焦过程是在排焦箱内不断地利用循环水进行喷淋,每2h放焦一次,焦内含水量一般在15%左右。当焦中含水分过高、含屑过多时,筛焦设备在分筛统焦过程中就会遇到困难,不易按级别分筛完善,不利于气化生产的原料要求与保证出售商品焦的质量。因此,不论采取什么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一段沥水的过程,以便逐步减少统焦中的水分,一般应考虑80s的沥水时间,从而有利于分筛。80s系某厂三组炭化炉自放焦、吊焦至筛焦的实测沥水时间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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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湿法熄焦是目前焦化工业普遍采用的方法。载有赤热焦炭的熄焦车开进熄焦塔内,熄焦水泵自动(靠电机车压合极限开关或采用无触点的接近开关)喷水熄焦。并能按熄焦时间自动停止。熄焦时散发出含尘蒸汽是污染源,因此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效果尚好。熄焦用水量与熄焦时间是长期实践总结出的生产指标,可作为熄焦水泵选择的依据。
熄焦后的水经过沉淀池将粉焦沉淀下来,澄清后的水继续循环使用。因此沉淀池的长、宽尺寸应能满足粉焦的完全沉降。以及考虑粉焦抓斗在池内操作,以降低工人体力劳动强度。
提出大型焦化厂应采用干法熄焦。由于大型焦炉产量高,如100万t/a规模的焦化厂每小时出焦量114t,并根据宝钢干熄焦生产经验,1t红焦可产生压力4.6MPa,温度为450℃的中压蒸汽0.45t,是节能、改善焦炭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但由于基建投资高,资金回收期长,所以只有大型焦化厂采用。
4.2.20 在熄焦过程中蒸发的水量为0.4m3/t干煤,最好是由清水进行补充,但为了减少生产污水的外排量,可以使用生化处理后符合指标要求的生化尾水补充。
4.2.21 焦台设计各项数据是根据鞍山焦耐院对放焦过程的研究资料,以及该院对各厂的生产实践归纳出来的经验和数据而做出的。经测定及生产经验得知,运焦皮带能承受的温度一般是70~80℃,因此要求焦炭在焦台上须停留30min以上,以保证焦炭温度由100~130℃降至70~80℃。
4.2.22 熄焦后的焦炭是多级粒度的混合焦,根据用户的需要须设筛焦楼,将混合焦粒度分级、综合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的需要,焦炭筛分的设施按直接筛分后焦炭粒度大于40mm、49~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为满足铁合金的需要,有些焦化厂还将小于10mm级的焦炭筛分为10~5mm和小于5mm两级,前者可用于铁合金。也有焦化厂为了供铸造使用,将大于60~80mm筛出。 (详见《冶金焦炭质量标准》 GB 1996,《铸造焦炭质量标准》GB 8729)。有利于经济效益和综合利用。
城市煤气厂生产的焦炭必须要有储存场地以保证正常的生产。对于采用直立炉的制气厂,厂内一般都设置配套的水煤气炉和发生炉设施。故中、小块以及大块焦都直接由本厂自用,经常存放在储焦场地上的仅为低谷生产任务时的大块焦和一部分中、小块焦。因此储焦场地的容量为“按3~4d”产焦量计算就够了。
采用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焦炉的制气厂焦炭总产量中很大部分是供给某一固定钢铁企业用户的。一般是按计划定期定量地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由制气厂向钢铁企业直接输送焦炭。
筛分设备在运行时,振动扬尘很大,从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必须有除尘通风设施。
4.2.23 在筛焦楼内设有储焦仓,对于直立炉的储焦仓容量规定按10~12h产焦量确定。这是根据目前生产厂的生产实践经验提出的。80门直立炉二座筛焦楼,其储焦仓容量约为11h产焦量,从历年生产情况看已能满足要求。
焦炉的储焦仓容量按6~8h产焦量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鞍山焦耐院历年来对各厂的生产总结资料确定的。生产实践证明不会影响焦炉的正常操作。
4.2.24 储焦场地应平整光洁,对倒运焦炭有利。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在铁路或公路运输周转不开的情况下,才需要将必须落地的焦炭存放在储焦场内。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当铁路运输时,宜采用15d产焦量;当采用公路运输时,宜采用20d产焦量。
4.2.26 直立炉的气焦用于制气时一般可采用两种工艺:一为生产发生炉煤气,二为生产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要求使用中、小块气焦,既有利于加焦,又有利于气化,另外成本也较低,因此将自产气焦制作发生炉煤气是较为合理的。水煤气的原料要求一般是大块焦。用它生产的水煤气成本高,作为城市煤气的主气源是不经济和不安全的。所以规定这部分生产的水煤气只供作为调峰掺混气,以适应不经常的短期高峰用气的要求。
注:大块焦为40~60mm,中、小块焦为25~40mm和25~10mm。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煤的气化制气的炉型,本次规范修编由原有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2种炉型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和流化床水煤气炉等3种炉型,共5种炉型。
1 两段煤气发生炉和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的特点是在煤气发生炉或水煤气发生炉的上部。增设了一个干馏段,这就可以广泛使用弱粘性烟煤,所产煤气,不但比常规的发生炉煤气、水煤气的发热量高,而且可以回收煤中的焦油。1980年以来两段煤气发生炉,在我国的机械、建材、冶金、轻工、城建等行业作为工业加热能源广泛地被采用。粗略的统计有近千台套,两段水煤气发生炉已被采用作为城镇燃气的主气源(如:秦皇岛市、阜新市、威海市、保定市、白银市、汉阳市、安亭县等),但该煤气供居民用CO指标不合格,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CO含量。
这两种炉型,国内开始采用时,是从波兰、意大利、法国、奥地利等国引进技术,(国外属20世纪40年代技术)后通过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机械部设计总院、北京轻工设计院等单位消化吸收,按照中国的国情设计出整套设备和工艺图纸,一些设备厂家也成功地按图制造出合格的产品,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要。取得了各种生产数据,达到预想的结果。所以该工艺在技术上是成熟的,在运行时是安全可靠的。
2 流化床水煤气炉,是我国自行研制的一种炉型,是由江苏理工大学(江苏大学)研究发明:1985年承担国家计委节能局“沸腾床粉煤制气技术研究”课题(节科8507号)建立Φ5OOmm小型试验装置,1989年通过机电部组织的部级鉴定(机械委<88>教民005号);1989年又提出流化床间歇制气工艺,并通过Φ200mm实验装置的小试,1990年在镇江市灯头厂建立Φ400mm的流化床水煤气试验示范站,日产气3000m3,为工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数据及放大经验,并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0105680.4)。1996年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从江苏理工大学购置粉煤流化床水煤气炉发明专利的实施权,经过开发1998年完成Φ1.6m气化炉的工业装置成套设备,并建成郑州金城煤气站3×Φ1.6m炉,日供煤气量48000m3,向金城房地产公司居民小区供气,经过生产运行,气化炉的各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同年由国家经贸委委托河南省经贸委组织中国工程院院士岑可法教授等12位专家对“常压流化床水煤气炉”进行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验收证号、豫经贸科鉴字1999/039);河南省南阳市建设5×Φ1.6m气化炉煤制气厂,日产煤气10万m3(采用沼气、LPG增热),1999年9月向市区供气。该产品被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技术(1999)759号文列为1999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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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又进行多项改进,并放大成Φ2.5m炉,逐步推广到工业用气领域。
近年来上海沃和拓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技术实施权从事流化床水煤气站工程建设。目前采用该技术的厂家有:文登开润曲轴有限公司、南阳市沼气公司、鲁西化工;正在兴建的有高平铸管厂、二汽襄樊基地第二动力分厂、贵州毕节市、新余恒新化工、兴义市等。
总的说来该炉型号以粉煤作原料,采用鼓泡型流化床技术,根据水煤气制气工艺原理,制取中热值煤气,工艺流程短、产品单一。经过开发、制造、建设、运行、取得了可靠成熟的经验,可作为我国利用粉煤制气的城市(或工业)煤气气源。
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江苏大学为《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常压循环流化床水煤气炉”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编号2002EC000198]。
4.3.2 煤的气化制气,所产煤气一般是热值较低,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较高,如要作为城市煤气主气源,前者涉及煤气输配的经济性,后者与煤气使用安全强制性要求指标(CO含量应小于20%)相抵触,因此提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气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要求。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的要求是根据《煤炭粒度分级》 GB 189、《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GB 9143以及现有煤气站实际生产数据总结而编写的。
1 根据气化原理,要求气化炉内料层的透气性均匀,为此选用的粒度应相差不太悬殊,所以在条文中发生炉煤气燃料粒度不得超过两级。
当发生炉、水煤气作为煤气厂辅助气源时,从煤气厂整体经济利益考虑并结合两种气化炉对粒度的实际要求,粒度25mm以上的焦炭用于水煤气炉,而不用于发生炉。当煤气厂自身所产焦炭或气焦,其粒度能平衡时发生炉也可使用大于25mm的焦炭或气焦。其粒度的上、下限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煤的质量指标:
灰分:《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GB 9143规定,发生炉用煤中含灰分的要求小于24%。由于煤气厂采用直立炉作气源时,要求煤中含灰分小于25%,制成半焦后,其灰分上升至33%。从煤气厂总体经济利益出发,这种高灰分半焦应由厂内自身平衡,做水煤气炉和发生炉的原料。由于中块以上的焦供水煤气炉,小块焦供发生炉,条文中规定水煤气炉用焦含灰分小于33%;发生炉用焦含灰分小于35 %。
灰熔点(ST):在煤气厂中,发生炉热煤气的主要用途是作直立炉的加热燃料气,加热火道中的调节砖温度约1200℃,热煤气中含尘量较高,当灰熔点低于1250℃,灰渣在调节砖上熔融,造成操作困难。所以在条文中规定,当发生炉生产热煤气时,灰熔点(ST)应大于1250℃。
2 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如果炉内煤块大小相差悬殊,会使大块中挥发分干馏不透,影响了干馏和气化效果,因此条文中规定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所使用的煤种主要是弱粘结性烟煤,为了提高煤气热值,并扩大煤源,条文中规定干基挥发分大于、等于20%。煤中干基灰分定为小于、等于25%,其理由是两段炉于馏段内半焦产率约为75%~80%,则进入气化段的半焦灰分不致高于33%。
煤的自由膨胀序数(F.S.I)和罗加指标(R.I)代表烟煤的粘结性指标(GB 5447,GB 5449),两个指标起互补作用。本条文规定的指标数值对保证炉子的安全生产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指标过高,煤熔融的粘结性(膨胀量)超过干馏段的锥度,则煤层与炉壁粘附导致不能均匀下降,此时必须采取打钎操作,这样不但造成煤层不规则的大幅度下降,而且钎头多次打击炉壁,而使炉膛损坏。我国两段炉大都使用大同煤、阜新煤、神府煤等(F.S.I)均小于2,(R.I)小于20。
两段炉使用弱粘结性烟煤,其热稳定性优于无烟煤,因此仍采用一段炉对煤种热稳定性指标大于60%。
两段炉加煤时,煤的落差较一段炉小,但两段炉标高较高,煤提升高度大,因此对用煤抗碎强度的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炉的60%的要求。
根据我国煤资源情况提出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大于、等于1250℃,是能达到的,满足了两段炉生产的要求,不会产生结渣现象。
3 流化床水煤气炉对煤的粒度要求,最好是采用粒度(1~13mm)均匀的煤。目前实际供应的末煤小于13mm或小于25mm的较多,为了防止煤气的带出物过多,使灰渣含碳量降低,对1mm以下,大于13mm以上煤分别规定为小于10%和小于15%的要求。当使用烟煤作原料时,要求罗加指数小于45,以防流化床气化时产生煤干馏粘结。流化床气化,气化速度比固定床煤气化反应时间短,速度要高得多,故提出要求煤的化学反应性(α)大于30%。
4 各气化用煤的含硫量均控制在1%以内,是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高硫煤不准使用。
5 气化用煤的各质量指标的测定应按国家煤炭试验标准方法进行(详见表7)。
4.3.5 本条文是按气化炉为三班连续运行规定的,否则,煤斗中有效储量相应减少。
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规定,运煤系统为一班制工作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为气化炉18~20h耗煤量;运煤系统为两班制工作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为气化炉12~14h耗煤量;而本条文的有效储煤量的上、下限分别增加2h。因为在煤气厂中干馏炉、气化炉和锅炉等四大炉的上煤系统基本是共用的,在运煤系统前端运输带出故障修复后,四大炉需要依次供煤,排在最后供煤系统的气化炉,煤斗容量应适当增大。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的理由是为了留有设备的充裕的检修时间。
4.3.7 各种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指标的规定与炉型,工艺特点,煤的质量(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见表4.3.3)操作条件都有关。本条文提出的指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一般是可以达到的,如果用户有较高的要求,可采用热值增富方法(如富氧气化或掺入LPG等)。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与选用的炉型有关,如W-G型炉比D型炉产气量要高,煤的质量与气化率也有密切的关系,如大同煤的气化率较高。煤的粒度大小与均匀性也直接影响气化炉的产气率。所以,本条文写明要把各种因素综合加以考虑。对已用于煤气站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平均产气率指标(指在正常、稳定生产条件下所达到的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要根据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本条文提出的产气率指标是在缺乏上述条件时,供设计人员参考。表4.3.8中的数据,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
4.3.9 本条文规定气化炉每1~4台以下宜另设一台备用,主要是城市煤气厂供气不允许间断,设备的完好率要求高。根据城市煤气厂(设有煤干馏炉、水煤气、发生炉)气化炉的检修率一般在25%左右,对于流化床水煤气炉,该设备无转动机械部件,检修、开停方便,其设备备用率,目前尚无实践总结资料,故本条文暂按固定床气化炉情况确定。
4.3.10 对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以3台编为一组再备用l台最佳,因为鼓风阶段约占1/3时间。3台炉共用1台鼓风机比较合理。而流化床水煤气的鼓风(或制气)阶段约为1/2时间,因此建议2台编为一组。由于这些气化炉均属于间歇式制气采用上述编制方法,可以保持气量均衡,这样可以合用一套煤气冷却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对于节约投资,方便管理,都有好处,实践证明是经济合理的。
目前流化床水煤气炉鼓风气温度较高,在高温阀门国内尚未解决前,其废热锅炉与气化炉应按一对一布置,便于生产切换。
4.3.12 一般循环制气炉的缓冲气罐,由于气量变化频繁,罐的上下位置移动大,若采用小型螺旋气罐易于卡轨,很多煤气厂均有反映,不得不改为直立式低压储气罐。该罐的容积定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完全满足需要。
4.3.13 循环制气炉因系间歇制气,作为气化剂的蒸汽也是间歇供应的,但锅炉是连续生产的。而气化炉使用蒸汽是间歇的,故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作为蒸汽的缓冲容器。由于蒸汽蓄能器不设备用,其系统中配套装置与仪表一旦破坏,就无法向煤气炉供应蒸汽。因此,煤气站宜另设一套备用的蒸汽系统,以保证正常生产。
4.3.14 由于并联工作台数过多,其不稳定因素增加,且造成阻力损失,本条文规定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
4.3.15 在煤气厂中,水煤气一般作为掺混气,掺混量约1/3。与干馏气掺混后经过脱硫才能供居民使用,而干法脱硫的最佳操作温度为25~30℃,极限温度为45℃。在煤气厂内干馏煤气在干法脱硫箱前将煤气冷却至25℃左右,与35℃的水煤气混合后的温度约28.3℃,仍在脱硫最佳操作温度的范围内。
在煤气厂中发生炉冷煤气除作干馏气的掺混气外,主要作焦炉的加热气。如果发生炉煤气的温度增高,将影响煤气排送机的输送能力和煤气热量的利用,最终将影响焦炉加热火道的温度,造成燃料的浪费,故规定冷煤气温度不宜超过35℃。
热煤气在煤气厂中用作直立炉的加热气,发生炉燃料多采用直立炉的半焦,焦油含量少,故规定热煤气不低于350℃(近年来,煤气厂发生炉煤气站多选用W-G型炉,其出口温度约300~400℃)。
煤气厂中发生炉冷煤气作为焦炉加热,并通过焦炉的蓄热室进行预热,为防止蓄热室被堵塞,故该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雾,应小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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