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建筑工地配电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的漏保大小
liwang3255655
2013年04月07日 22:06:30
只看楼主

我只要知道一般工地上 总配电箱的漏保一般用多大的 然后分配电箱漏保的大小。 谢谢!

我只要知道一般工地上 总配电箱的漏保一般用多大的 然后分配电箱漏保的大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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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03:39:32
32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1 04:04 编辑 gytxgzs 发表于 2013-4-9 09:31 课件内容:问题2410-1-1前半部分是施工临电的理论!!!后半部分是正规房建工程的理论!!!可见:完全不懂得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和施工临电规范的严格性、严肃性!!!张冠李戴了,自己却浑然不知!!!!!!相反却“初生牛犊不怕虎”般地“班门弄斧”!!!甚至嚣张地表露出“不屑一顾”的“高姿态”!!!滑稽至极!!!贻笑大方!!!此乃“瞎读书”的经典案例!!!!!!非常荣幸,被我遇见了!!!沾此喜气,明天我应该去抽奖,肯定会中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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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克
2013年04月11日 13:34:40
33楼
:lol:lol:lol:lol课本与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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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xgzs
2013年04月11日 13:49:49
34楼
muyuyao 发表于 2013-4-11 03:39 前半部分是施工临电的理论!!!后半部分是正规房建工程的理论!!!看你的言论,典型的唯我自大的家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人!!!我真替你感到可怜!!!看你在论坛的发言,活的多累啊!!!!先是说不认识李顺康,后又说自己是政府区质监站的总工,天下只有你自说是区质监站是总工的,说的理论是对的,人家正规设计院的不如你懂临电!太可笑了!!!这个地址只有你说不能下载?http://bbs.co188.com/thread-1795362-1-1.html你只是不敢面对事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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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15:28:12
35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2 09:21 编辑

看别人发言,你也能感觉到别人累!!!

您都快成“妖精”了!!!

实话告诉你:我活得一点也不累,很潇洒!!!

他“李顺康”一个建筑设计院的总工,全国有数十万个,又不像王厚余老前辈那样资历深厚、德高望重,我不认识他难道还犯法了???!!!

你不提职务,我也不会提的,因为那些都是虚名!!!

没有什么不敢面对的!!!你又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我的确回回下载失败!!!

高深的理论,你不妨直接在此上传,让大家都看看!!!

不要一味的攻击人,而不敢拿出真凭实据,也不敢回答我的问题!!!

活像个缩头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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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15:30:19
36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2 09:24 编辑 gytxgzs 发表于 2013-4-11 13:49 看你的言论,典型的唯我自大的家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人!!!我真替你感到可怜!!!看你 … 大家也可以看一看,您提供链接的帖子中那四篇文章的标题,都是有关正规房建工程常规规范的!!! 你能告诉大家,其中哪一个是探讨施工临电规范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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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cmh
2013年04月11日 16:39:46
37楼
如果按国标GB16895.7-2009/IEC 60364-7-7-704:2005 《低压电气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要求,在常规配电要求的前提下,加这2个RCD的要求即可:
704.410.3.1.6 向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电源插座的供电回路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供电的回路,都应采用以下保护:
-额定的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704.413.1.1.1.1 对向额定电流超过32A的电源插座供电的回路,应采用具有额定电流不超过5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分断电器。

满足以上要求,即认为施工的电气装置已够安全。
如此看来,JGJ 46--2005的要求似乎过严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化法》,国标的效力最高,任何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与国标有抵触的内容,自行作废。
但实际上执行时,往往是谁的权利大,谁的话算数,论坛里有不少这样的实例。

所以我认为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应该先搞清楚,是按执行的要求讨论问题,还是按原理或实践讨论纯粹的技术问题。

如果按执行要求,按JGJ 46--2005在不抵触GB标准的条件下设为好。
如果只是谈纯粹的技术问题,按基础规范关于“电击防护”和"配电保护"的要求讨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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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19:19:12
38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1 19:30 编辑 iamcmh 发表于 2013-4-11 16:39 如果按国标GB16895.7-2009/IEC 60364-7-7-704:2005 《低压电气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 在建工程自身配置的供电系统具有相对固定性和长期性,而施工用电系统具有暂设和临时性。为区别起见,将施工用电称为“临时用电”。故再不能以临时接线为借口而违反“临电规范”的规定。 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决定了临电工程具有以下六个性质:裸露性、暂设性、移动性、多样性、易损性、环境条件不可选择性,这使得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工作条件大大变坏,从而使得因电气设备和线路损坏而发生电气事故,尤其是因触电和电火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故必须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作为人命关天的科学来对待。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是整个施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它的目标除应保证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外,更重要的是首先要保证施工用电的安全可靠,防止可能发生的触电伤害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 临时用电管理贯穿整个施工用电的全过程,其管理内容应涵盖临时用电工程的设置、变更、运行、巡检、维修、测试、检查、拆除,以及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的选聘、定位、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其主要内容是建立用电组织设计制度,建立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岗位职责、技能管理制度,建立用电管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临电安全,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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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19:28:27
39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1 19:31 编辑 iamcmh 发表于 2013-4-11 16:39 如果按国标GB16895.7-2009/IEC 60364-7-7-704:2005 《低压电气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 的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化法》,国标的效力最高,任何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与国标有抵触的内容,自行作废!!! 但临电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并没有与国标相抵触的内容,只是根据施工现场临电的以上特殊情况,要求更加严格!!! 这完全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只能高于或等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只能高于或等于国标”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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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19:41:32
40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1 23:27 编辑 gytxgzs 发表于 2013-4-11 13:49 看你的言论,典型的唯我自大的家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人!!!我真替你感到可怜!!!看你 …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 连你这样的搞施工的路桥施工单位临电负责人都搞不清楚临电规范的要求,张冠李戴,你难道还指望纯粹搞建筑电气设计的人懂施工临电吗???!!! 大家可以问一问全国各地设计院的电气主设们,他们当中,有多少人听说过临电规范???!!!有多少人有临电规范???!!!有多少人完整地看过一遍临电规范???!!!有多少人深入过施工现场了解过施工临电???!!!又有多少人真正懂得临电规范???!!! 其实,电气主设们不用去搞具体施工,也完全没有必要去了解要求近乎苛刻的临电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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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3年04月11日 23:18:18
41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1 23:30 编辑 mikejiang2010 发表于 2013-4-11 13:34 课本与现实的矛盾。现实中的应用是要分场合的!!!不同的场合,适用的标准、规范不同!!!条件越差的场合要求越严格!!!尤其是针对危险系数较大的建筑施工现场,其相应的临电规范曾一度当我这个之前从事工厂供电管理十七年的电气高工很茫然——–严格的有些离谱了!!!但现实和这近6年建筑工地的实践告诉我:这些近乎苛刻的规范条文,都是用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换来的!!!不严,就会害人!!!就不是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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