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dbxss 于 2013-3-30 05:44 编辑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地基与基础)条文5.1.8规定「当基础结构构件各截面受力钢筋实际配筋量比计算所需多三分之一以上时可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适当放松。」试问:1.哪位土建结构设计人员会将基础结构构件配筋无故放大三分之一? 2.如果实际配筋真的像按此条文所述放大三分之一,又该如何去「放松」GB50010有关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地基与基础)条文5.1.8规定「当基础结构构件各截面受力钢筋实际配筋量比计算所需多三分之一以上时可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适当放松。」
试问:1.哪位土建结构设计人员会将基础结构构件配筋无故放大三分之一?
2.如果实际配筋真的像按此条文所述放大三分之一,又该如何去「放松」GB50010有关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3.谁会先无缘无故放大基础构件计算配筋的三分之一,再为节省钢筋去降低基础构件的最小配筋率?
作为一个国家级指导结构设计的「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单位,是否应该制定如此不合常理的技术条文?纯是没事找事的画蛇添足之举!此条文对于结构设计没有任何指导意义!!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照此条文去做基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