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11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建筑面积800平米的丙类库房。规范说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需做喷淋,那么如果将地下库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不超500平米,这样的话是否还做喷淋呢?是否划分防火分区还关系到排烟的设置问题,请大家指教。谢谢啦~
地上11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建筑面积800平米的丙类库房。
规范说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需做喷淋,那么如果将地下库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不超500平米,这样的话是否还做喷淋呢?是否划分防火分区还关系到排烟的设置问题,请大家指教。谢谢啦~
2楼
规范上指的建筑面积一般都指总面积的,不是指单个防火分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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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而且根据高规第7.6.3.4,二类高层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喷系统的,楼主还是设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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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canyue55 发表于 2013-3-6 15:19 而且根据高规第7.6.3.4,二类高层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喷系统的,楼主还是设上吧哦,好的 多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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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第一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5.1: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第二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第三点:这里明确一下:不管多层还是高层多层厂房(仓库),均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即要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只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存在“可燃物品库房”不管大小都要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楼主提问的是“11住宅地下室存在库房”这个属于纯住宅,不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消防较高原则应该按照多规考虑:即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即要设置自动喷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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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肯定要设置的,并且防火分区的设置肯定会涉及防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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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地下可燃物品库房。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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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请教: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地下可燃物品库房。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自喷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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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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