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有个地方二级公路需要编写水保方案,手上有该路的可研报告(尚未评审的),发现该路是丘陵区公路,仅36km就有3个比选路段(可研只列计了推荐方案的具体工程量、占地、土石方、投资,其他非推荐方案非常粗略),以前只依据推荐方案来做水保,不知道安新规定该怎么对比选方安进行水保有关量化指标的评价,主要是评价的深度,需要对比选方案进行流失量预测来说明问题吗?好像多此一举吧,水保又不能决定哪个比选方案最终成为推荐方案,也没权否定可研推荐的方案。所以主要是对比选方案评价的深度不好把握。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有个地方二级公路需要编写水保方案,手上有该路的可研报告(尚未评审的),发现该路是丘陵区公路,仅36km就有3个比选路段(可研只列计了推荐方案的具体工程量、占地、土石方、投资,其他非推荐方案非常粗略),以前只依据推荐方案来做水保,不知道安新规定该怎么对比选方安进行水保有关量化指标的评价,主要是评价的深度,需要对比选方案进行流失量预测来说明问题吗?好像多此一举吧,水保又不能决定哪个比选方案最终成为推荐方案,也没权否定可研推荐的方案。所以主要是对比选方案评价的深度不好把握。
第二个问题是:公路的可研阶段虽然有“路基土石方量平衡表”但是只列计了借方和弃方的量没有设置取、弃土场,可研的占地面积自然也没有包含取、弃土场的面积,以前都是在水保方案里给主体工程选定取、弃土场,同时连施工驻地、储料场位置、面积也是水保里后加的。我一直觉的这样做有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对主体工程水保措施进行补充,似乎是越权了。而现在这段路就更是别扭,经过综合的填挖调配后,开挖的25万方石方全弃了,然后又需要借土28万方,有的路段前面几百米需要借土,紧接着后面的路段又开始弃石了,这与“水保(2007)184号文”(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是否冲突了啊?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有什么具体规定啊?
我是新手,水保也不是我专业,以前有同事带着做过1、2个水保,现在这个可真把我给难住了。希望有经验的同仁给予指点,若是能有个带比选方案的公路项目的水保给我look下就更好了。
2楼
看过几个非公路的小项目,上面对借土这个水保的重点内容竟然写着“尚需借土xx方,由业主单位外购”真是无语了!
我要是也可以这么写就幸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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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新建公路的扰动早已超过70%,所以公路的报告不予以审批?
有些条款是不合适的,连管理部门都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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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这一条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一个新建的项目,扰动肯定是非常大的,按照这样的要求,那么主体工程就直接被否定了。水保方案就没有必要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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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一些二级三级公路的可研报告做的很水,里边什么数据都没有,所以在做水保方案时,就需要对主体工程资料欠缺的一些地方进行补充,不然后边的方案设计你是没有办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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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这一条确实荒谬大家先不要管它
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这两条有什么说法啊,给点建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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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第二个问题是:公路的可研阶段虽然有“路基土石方量平衡表”但是只列计了借方和弃方的量没有设置取、弃土场,可研的占地面积自然也没有包含取、弃土场的面积,以前都是在水保方案里给主体工程选定取、弃土场,同时连施工驻地、储料场位置、面积也是水保里后加的。我一直觉的这样做有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对主体工程水保措施进行补充,似乎是越权了。而现在这段路就更是别扭,经过综合的填挖调配后,开挖的25万方石方全弃了,然后又需要借土28万方,有的路段前面几百米需要借土,紧接着后面的路段又开始弃石了,这与“水保(2007)184号文”(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是否冲突了啊?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有什么具体规定啊?
我觉得没什么冲突的,只是公路的建设对土质有着严格的要求,经过弃石、换土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还是要按那个推荐方案来做,否则没有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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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1、现在项目的审批程序改了,主体工程的可研报告越来越粗,方案越来越难编了。比选方案很粗略,只能看你对该类工程的理解程度了,反正我想,线路一定是有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该差不多。占地只有靠你估算了,按比例应该没问题。其他只能根据主体工程进行类比。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根据比选方案的植被、地形地貌、占地、土壤、可能的土石方开挖量和水土保持工程数量(如比选方案要更多的土方开挖、修建更多的护坡等)……总之一句话,靠编,看你对公路主体工程的理解深度。一些不容易编的,可以请业主联系主体工程可研单位,但据我的经验一般情况下没啥帮助。
2、“水保又不能决定哪个比选方案最终成为推荐方案,也没权否定可研推荐的方案。”这句话理解有误,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不足的应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主体工程有否定性意见的,可以提出并由主体设计单位重新论证。
3、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看来你把问题看严重了。土石方平衡要综合考虑公路的标段划分、地形地貌、运距、土石料质量、回填利用率、剥采比等合理确定取土(石)量、弃土(石)量和开采、堆弃地点、形态等。如果主体可研报告没达到水土保持的功能要求的,你可以编呀,例如,可联合主体可研单位和业主来确定弃渣场地点、优化土石方调配,要不然要你编方案干吗。
4、“尚需借土xx方,由业主单位外购”,看你的方案是在那里评审,要是在部里面你死定了。
5、“公路的可研阶段虽然有“路基土石方量平衡表”但是只列计了借方和弃方的量没有设置取、弃土场,可研的占地面积自然也没有包含取、弃土场的面积,以前都是在水保方案里给主体工程选定取、弃土场,同时连施工驻地、储料场位置、面积也是水保里后加的。我一直觉的这样做有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对主体工程水保措施进行补充,似乎是越权了。”这也没有越权,只是现在的可研报告质量越来越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建设方案部分都没有认真搞,你要是不写,一定有专家问你的,反正写了就写了呗,实施的时候又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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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楼上老兄可是老手了啊!
很同意楼上老兄的看法!
我曾经就做了个二级公路方案,长170多公里,在龙滩库区,受龙滩水库蓄水影响路基高程控制在400m以上,属于典型山区公路。主体工程可研报告中土石方很粗糙,只列举全路段土石方量,对于水保方案来说是远不够的,而且取弃土场和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等都没有介绍,因此在做水保时只能分区段、按节点(大型桥梁和隧道)计算土石方平衡和取弃土场位置,就会出现楼主所说有的路段有大量弃土有的路段需要大量借土,这是由于两路段施工时受桥梁或隧道限制,无法相互平衡土石方。
另外由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不够没有提出取弃土场、施工临时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等,我们在做水保时就需要根据现场调查、大比例地形图以及结合主体工程进行量算,因为这些在山区公路都是必要的,且还都是水土流失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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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我想说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关于水保是否越权的问题,我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国曾经出现过因水保方案而导致主体工程变更的事情,与上层提出的“敢于和评价主体工程设计”的思想有关系。在水土保持角度不合理的就应该舍弃,水保方案是论证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不合理性。关于比选方案的问题,现在规定需要增加水土保持评价的量化指标,我想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无非就是针对现有的比选方案比较占地面积、扰动面积、可能出现的土壤流失量、水土保持治理投资等,预测都能作出来了,这个只是简单的列出几个数还难吗?
其次,对于公路取弃土场的问题,不要说二级三级公路,就是高速公路的主体可行性研究设计都不会设置。我们通过土石方平衡分析,在这个阶段提出取弃土场的设置也没有问题,即使主体工程在后续阶段更改了,那么方案设计的取弃土场的选取原则、治理方式应该还是需要主体工程去落实的。关于借方和弃方的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是主体工程在现在技术条件下确实没法用这些土石,是技术上的问题,该弃就的弃;另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看,有些主体工程从经济角度考虑,为减少投资,而选择另选取土场,这个时候水保方案应该在弃土治理与运输土石方作出比较,修正主体工程的设计,使其尽可能的综合平衡利用。
关于扰动面积不超过70%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可能很难操作,这个在小流域治理或者示范园建设中可能出现。
以上是个人看法,不对的地方大家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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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关于借方外购问题
我认为写是可以的
但是要明确在那里外购
售货方是否有足够的方量出售
如果工程附近有采石场
采石场确实会有很多废渣
向其外购应该是正常的
如果附近没有采石场(指经审批同意的)
那就必须新作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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