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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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06日 06: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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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颁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 19990203 实施时间 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颁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 19990203
实施时间 19990203
终止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 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16.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17.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予采纳。

18.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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