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污水处理池垮塌、污染物外泄,被环保部门罚了款,老板一怒炒掉了负责该项目的主管牟先生。因为不能证明被炒主管对污水处理池垮塌有过错,老板最终输了官司。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该公司被判支付牟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据了解,2003年12月16日,某饲料公司(后简称饲料公司)与牟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后者主要负责公司骨粉厂的技术、生产管理。 2006年7月18日,饲料公司决定设立饲料公司开县分公司,指定牟先生负责登记事宜。次年5月,开县分公司成立,牟先生负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享有1000元/月基本工资、70元电话费补贴及生产提成。
据了解,2003年12月16日,某饲料公司(后简称饲料公司)与牟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后者主要负责公司骨粉厂的技术、生产管理。
2006年7月18日,饲料公司决定设立饲料公司开县分公司,指定牟先生负责登记事宜。次年5月,开县分公司成立,牟先生负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享有1000元/月基本工资、70元电话费补贴及生产提成。
去年2月24日,开县分公司发生污水处理池垮塌、污染物外泄事故,之后停产。同年3月,牟先生领到工资后,被公司老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4月7日,开县环境保护局给饲料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次月底,该局给饲料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告知书》。
莫名被炒,牟先生想不通。去年4月,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至5月两个月工资3140元、经济赔偿金16560元、社会保险金24000元。
去年8月,万州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由饲料公司支付牟先生补偿金12187.5元。
饲料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牟先生补偿金。
饲料公司诉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牟先生曾到其他企业兼职,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牟先生否定了公司的说法:“化粪池爆裂,环保局的文件写清楚了,事故是因为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产,且管理不善造成的,我没有过错,我也没去兼职。”
万州区法院认为,饲料公司与牟先生一直具有劳动关系。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告知书,证实了开县分公司的污水处理池是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产造成的,不能证明牟先生有过错。另外,饲料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牟先生到其他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