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规8.3.3条称“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2)对于这一条,很多地方审图时,都是把地下室计入层数的,也就是说,地上32层和地下一层,合计33层,需要分段。3)但是,“建筑层数”这个词,其实有严格的定义。低规1.0.2条写道:常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屋顶局部设备机房层,不计入建筑层数。对于高层建筑来说,避难层、设备转换层也同样不计入建筑层数。4)由此可见,消防或审图部门在对待8.3.3条时,恐怕并没有遵守严格的定义,而是采用通俗的用法(只要人员可以到达的层面就算一层、或者设了送风口的一层就算一层,不管这一层是地下室还是避难层)。我认为这显然不严谨,规范编制部门应该给出一个解释。
2)对于这一条,很多地方审图时,都是把地下室计入层数的,也就是说,地上32层和地下一层,合计33层,需要分段。
3)但是,“建筑层数”这个词,其实有严格的定义。低规1.0.2条写道:常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屋顶局部设备机房层,不计入建筑层数。对于高层建筑来说,避难层、设备转换层也同样不计入建筑层数。
4)由此可见,消防或审图部门在对待8.3.3条时,恐怕并没有遵守严格的定义,而是采用通俗的用法(只要人员可以到达的层面就算一层、或者设了送风口的一层就算一层,不管这一层是地下室还是避难层)。我认为这显然不严谨,规范编制部门应该给出一个解释。
5)上海的防排烟技术规程3.3.8条的说法略有不同:“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分段设计”。我认为,上海的规定比较合适。加压送风的分段,应以100米高度为界限更好些。而且,低规也写的很明白:建筑高度仅指到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含地下室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