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本电气设计手册上看到一条:1)当建筑面积不足2000 平米时,采用备用电源内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自带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当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米时,则采用备用电源外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独立于正常供电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集中供电。2)应急电源应在电源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电源开关。请问,上面两条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吗?还有,一个丙类厂房,大面积,是三级负荷,那如果为了应急电源专设备用电源组,甲方能承受吗?
我在一本电气设计手册上看到一条:
1)当建筑面积不足2000 平米时,采用备用电源内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自带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当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米时,则采用备用电源外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独立于正常供电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集中供电。
2)应急电源应在电源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电源开关。
请问,上面两条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吗?还有,一个丙类厂房,大面积,是三级负荷,那如果为了应急电源专设备用电源组,甲方能承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