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了,注册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最新)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和曰常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和曰常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曰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单位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增项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意见表》上,分别按企业申请人和申请专业汇总后生成两张《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汇总表》,并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意见表》和两张《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汇总表》与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按要求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增项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建设部收到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填写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意见表》上,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汇总表》,并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见表》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汇总表》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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