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中的商业网点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善伯
善伯 Lv.4
2007年03月07日 19:38:24
只看楼主

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欢迎各位专家同行畅述己见,发表观点。

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
欢迎各位专家同行畅述己见,发表观点。
免费打赏
善伯
2007年03月12日 22:20:22
32楼
答gpechj02 朋友:
从理解上我是支持你的观点的,甚至可以说这本身也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但不妨站在反方立场,我可以这么说:“高规只对商业服务网点作了定义,在两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下,虽然商业服务网点仍然是商业服务网点,但整个建筑的定性在1.0.3.1条文说明中明确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也就是说按高规目前条文及条文说明,商住楼定义中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也包括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这种类型。这样解释难道不也是言之有理吗?
同时谢谢您参与讨论。
回复
gpechj02
2007年03月12日 22:38:39
33楼

你的意思是两个条文不矛盾了?为什么会有那样的答复呢?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回复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13日 08:50:24
34楼

呵呵
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高规上的规定: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个所谓的普通住宅是指住宅套内还是指整个建筑呢?我个人理解是整个建筑,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对于普通住宅,走道等公共部分就可不设置喷头了。当然也有人说要设置的!
我好像在上面的讨论中没说过这样的话吧?呵呵,楼主!
回复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13日 08:54:18
35楼
如果还有人再坚持是商主楼的人,请看看这样的楼应该怎么设计.
一层,二层是商业服务网点,上面是住宅(4+1).请问这栋楼怎么设计?要设置消火栓吗?楼主?
呵呵
回复
levee_yzk
2007年03月13日 17:58:36
36楼
我记得住宅的层数是按照3米来算的,如果下面2层的高度超过了5.5米的话就是3层了,其他上面的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小于2层及300平方的话就可以不设置了。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3日 19:18:12
37楼

目前规范中只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并无商业营业厅的定义,至于兄台所解释的"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可有出处?
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于小型商店建筑只有上限而没有下限(<3000m2>
回复
gpechj02
2007年03月13日 19:41:20
38楼
to 楼主:
没有明确的规范。见20楼的答复。
高规2.0.17条文说明“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就是说了底部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就不是商住楼了。至于关于商业营业厅的定义,本人只是告诉你,商业营业厅没有包括商业服务网点。两个是并列的关系。当然,这只是文字游戏。
从规范本身的内容来讲,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就不在是商住楼了,你可以看看所有的有关内容的帖子,基本上没有一个持不同意见的。你站在反方的观点认为: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就是普通住宅,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可以理解成商住楼,这个观点太牵强了。你可以看看新的建规跟老的建规的比较,这一点已经明确了。新的建规就把“那个超过一层的按商店要求”给干掉了。新的高规可能是时间仓促,审定不负责任,才忘了改前面的内容,造成了两条相矛盾。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3日 19:55:10
39楼

谢谢兄弟继续参与讨论并提出好的问题,您提的问题我认为可以这么回答:
1。根据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以及“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可定性为住宅,且小于七层,可不设置消火栓,但根据建规8.3.3条“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给水还得看具体情况定,您认为呢?
2.这个问题和高规所谈在文字上有区别,不应完全等同。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3日 20:07:36
40楼

谢谢兄弟继续参与讨论,我同意你站在规范条文及其说明上进行的有理有据的推理,但P75页的条文说明可是不用推理,直接定性,如果说“新的高规可能是时间仓促,审定不负责任,才忘了改前面的内容,造成了两条相矛盾。”从2005到2007可不算短,这帮人干吗去了,你的观点我2006年初在北京参加公安部消防处学习时,王渭云也提了,但至今也没有文字性的更正,你说搞建审的真不给你过,他能拿依据,你只能推理给他听,能行吗?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3日 20:12:31
41楼

略作更正,应为“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