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中的商业网点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善伯
善伯 Lv.4
2007年03月07日 1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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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欢迎各位专家同行畅述己见,发表观点。

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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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伯
2007年03月11日 15:14:48
22楼
其实,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也明确有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消防设计按住宅设计,但这类规范又有不负责任的地方。“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简直是废话,建议以后所有规范中该条均改为“本规范未涉及部分,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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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11日 15:37:36
23楼
兄弟不言谢!!
是的,我们设计人员遇到这样的问题都是没办法的!我们把自己对规范的理解去和他们沟通沟通,实在不行的话,那我们就要按照他们的审查意见!!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你的第一个项目是符合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审图单位认为根据规范在1.0.3.1条文说明中明确有二层也设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虽然新规范中明确有商业服务网点可一二层设,但二层可设网点与整栋楼为商住不矛盾。"按照他的说法,二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的,那就是商住楼的话,那么这条新增条文就没有意义了.实际上,就象你说的那样,新高规在这类问题上,适当的放宽了要求,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上下层面积之和有了限制,并且每个网点之间是用240MM的墙(防火墙)隔开的(也设置消火栓了),火灾危险性较小!!还有必要再设置喷淋吗?
如果可能的话,用我11楼的话向他们解释,他们还是死抱自己的观点,那就没办法了,必将他们不同意,你的图就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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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7年03月11日 16:58:59
24楼
楼主是江苏的吧。你去给审图的看看这个,下面这个贴子的内容来自江苏,好象是论坛上下载的,你自已去找。
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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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h
2007年03月12日 00:57:17
25楼
符合2.0.17条的商业服务网点,其消防设计按照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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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_engineer
2007年03月12日 15:46:19
26楼
最好设。商业网点人员密集,不宜疏散。
所以按新版建规要求,总面积超3000的都商店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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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_engineer
2007年03月12日 15:50:22
27楼
最好设。商业网点人员密集,不宜疏散。
所以按新版建规要求,总面积超3000的都商店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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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伯
2007年03月12日 18:49:16
28楼
答gpechj02 朋友:
1.你所引内容应为2005年省审图中心所发的审图指导意见。2.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仅是指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有更明确的内容(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消防设计按住宅设计),但与高规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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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伯
2007年03月12日 18:53:36
29楼
答 zhenghaian2002朋友:
“商业网点人员密集,不宜疏散。”恐怕不对吧?商业网点总面积不大于300,和新版建规要求“总面积超3000的都商店要设。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相差还是比较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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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伯
2007年03月12日 19:01:07
30楼
答xiaoxiaofeng_ren朋友:
“如是一类高层住宅,那么走道等公共部分要设置喷头!!!”
可一类住宅也分为高级住宅和普通住宅,对于普通住宅的话,我认为走道等公共部分也可不设设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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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7年03月12日 20:55:35
31楼
除了楼主列的高规1.0.3.1外,
原建规(GBJ16-87)8.4.1条第四款的条文说明:“...如果商业服务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为什么会回答以此条为准,就是回答的人已经知道规范有矛盾的地方)
楼主的不解之处是高规2.0.17与前面的两条没有矛盾,按楼主的这个思想可以给商业服务网点下这么一个定义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如果两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店,应按商住楼来对待”,这样的定义符合逻辑吗?
以下是本人的理解:
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新的规定,这个新增加的条文肯定有它的作用,主要是考虑到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小,二层的高度也容易扑救,人员也可以从二层跳下逃生,这样如果总的面积限制死,火灾也不易蔓延(或者说火灾是在局部小范围内),二层跟一层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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