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中的商业网点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善伯
善伯 Lv.4
2007年03月07日 19:38:24
只看楼主

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欢迎各位专家同行畅述己见,发表观点。

高规7.6.2条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超过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铺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此条,对于1.仅在首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2.仅在一,二层设商业网点的高层住宅。其商业网点部分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
欢迎各位专家同行畅述己见,发表观点。
免费打赏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09日 11:58:47
12楼
这次终于发上来了,我写了两次!!呵呵
回复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09日 12:00:42
13楼
对于该条中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还是仅指住宅部分?
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而非单指住宅部分!!
回复
rawotto
2007年03月10日 11:44:31
14楼
坛子真是不乏高手啊!
回复
bluebirdgd
2007年03月10日 22:01:29
15楼
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仅在商业网点上做喷淋,住宅的走道可以不上喷淋,依据是二类高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要上喷淋,二类要上,一类一定是要上的是啊.住宅部分我认为住宅部分(含走道)均可不上,不管建筑是何种定义,因为住宅已有和其他功能的用房严格分开了,也有自己的独立出口,我认为住宅是可以不上喷淋的(小于35层).而且国家标准图施工图图例也是没有上的呀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1日 09:49:48
16楼
答15楼朋友:
高规7.6.3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公共活动用房;
................
但此条所指的是公共建筑,对于二层也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是否是公共建筑这才是问题的焦点.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1日 10:46:02
17楼
答xiaoxiaofeng_ren朋友:

"一句话:底层是符合商业网点规定的住宅,就可以认为是纯住宅,可以不上喷淋,它是商业服务网点而不是商场!!"
如果不是底层,而是底部呢?底层实际上已形成共识,但底部在行业内一直有争议。
其次,“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而非单指住宅部分”只能说是一家之言,缺少成文依据。虽然我的观点和你一样,但要说服别人可少了点东西。
回复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11日 12:09:20
18楼

不好意思,我上个帖子说错了一个字,那就是底层的"层"改为"部",也就是"底部是符合商业网点规定的住宅,就可以认为是纯住宅,可以不上喷淋,它是商业服务网点而不是商场!! "
关于到底是底层还是底部可以看看新高规2.0.17条及其条文解释,现把条文解释发上来: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回复
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3月11日 12:23:58
19楼
谢谢wp1972兄弟!!
我已经设计过这样的建筑----底部是商业服务网点(两层),其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米,上部是16+1住宅!!
我们是按照纯住宅来考虑的,商业服务网点我没有设计喷淋系统!!其审查是我们安徽省的权威人士胡世权审查的,它也通过了我们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查!!
当然,我设计过的也不能代表是完全是对的,但是也应该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我想说的是,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请不要再浪费资源,免得甲方有个懂规范的人,说你浪费,说你所在设计院的什么什么不行!!
回复
yanglan
2007年03月11日 13:29:01
20楼
首先谈谈个人看法:
如果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我认为就按普通住宅考虑。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以下为上海小型商业用房的防火规定:仅供参考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地方标准和国家规范总有些不同的地方, 譬如说简易的自喷系统。我想随着科技的发展,会逐步完善的吧。
回复
善伯
2007年03月11日 15:03:33
21楼
答xiaoxiaofeng_ren朋友:
首先谢谢您对本帖的关心和热心回答!同时我想把贴出本贴的原委也解释一下,我所在设计院在江苏,最近设计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和本地单位合作设计的底部(一,二层)带商业网点的二十五层住宅,一个是和上海民用院合作设计的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三十四层住宅,本人均按住宅设计,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均没有设计喷淋系统,但在第一个项目中,兄弟院审图时提出套高规7.6.2条应设喷淋系统,认为在该条中"普通住宅"意思不明确的情况下还是设较为安全,同时把该点向本市审图中心本专业负责人咨询,也认为应设,而在第二个项目中由于仅是底部为网点,审图中心认为也可不设。而本人认为按新规范的修订精神理解,放宽并明确商业网点的概念正是基于该类建筑性质火灾危险性较小,可适当放宽消防设防。但审图单位认为根据规范在1.0.3.1条文说明中明确有二层也设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虽然新规范中明确有商业服务网点可一二层设,但二层可设网点与整栋楼为商住不矛盾。我对此觉得很无奈,的确是规范不严谨造成了这个问题,拿了这个问题我又和省内一些设计院同学交流了一下,目前江苏省也是意见不统一,如与消防建审单位讨论,那是自撞枪口,他们认为多设更好,以后使用过程中网点间隔墙敲掉也不至于有隐患,整个一把管理的问题带进了设计。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