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meijie117
meijie117 Lv.7
2007年02月06日 0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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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注工〔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注工〔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试卷总分为240分,合格分数线为132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试卷总分为80分,合格分数线为48分;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专业知识试卷总分为200分,合格分数线为120分;专业案例试卷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在专业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核对后各地应尽快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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