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中的消防取水井有点....,讨论一下。
sbwforever
sbwforever Lv.7
2007年01月17日 12:05:42
只看楼主

新规范中: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新规范中: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
旧规范中: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

问题:新规范中的第五条“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旧规范中的“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没有改变,但是主要问题在于新规范变成黑体字了,这一条是强条但是他又是“不宜”那么是强制执行还是可以打让手商量一下呢(好黑的一片黑字)?以前不是强制条款,那么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降低标准,现在强制执行但是很多情况下是做不到15米的,15米的话大多数工程可能都到红线以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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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jg2003
2007年01月17日 18:27:51
2楼
新建规中好多黑体字用词不当,让人不知道强条强在哪。
跟人家其它专业的讲“强条有用宜字”,人家还以为我们在说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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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7年01月17日 19:58:35
3楼
哈哈,多谢提醒,规范就是这样,明确一点老规范不明确的地方,再跟你搞点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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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lan
2007年01月17日 21:28:04
4楼
照着新规范做吧,毕竟改良过,我们还是要尊重专家的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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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之影
2007年01月18日 12:44:54
5楼
编规范的人退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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