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的,做了一个漳州市的项目,12层宿舍,建筑高度39.9米.按照福建省的消防文件,非住宅的二类居住建筑按照二类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但是高规里面,条文说明没有说宿舍是公共场所啊,审查师硬要说宿舍也是公共场所,要我在宿舍里面也做喷淋!我走道是有设置喷淋的。请问审查合理吗?
但是高规里面,条文说明没有说宿舍是公共场所啊,审查师硬要说宿舍也是公共场所,要我在宿舍里面也做喷淋!我走道是有设置喷淋的。请问审查合理吗?
我是福建的,做了一个漳州市的项目,12层宿舍,建筑高度39.9米.按照福建省的消防文件,非住宅的二类居住建筑按照二类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但是高规里面,条文说明没有说宿舍是公共场所啊,审查师硬要说宿舍也是公共场所,要我在宿舍里面也做喷淋!我走道是有设置喷淋的。请问审查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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