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消防设计中常要审的内容,我归纳了一下,大家可以参考,有些数据详细的可以看相关规范,这里只是给个思路,设计中如果注意到了还是可以减少不少后期修改的麻烦了。主要是下面的内容: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 1. 建筑分类: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见《高规》第3.0.1条。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见《建规》第1.0.3条。
主要是下面的内容:
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
1. 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见《高规》第3.0.1条。
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见《建规》第1.0.3条。
2. 耐火等级: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建规》第2.0.1条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一、二级。《高规》第3.0.2条
3.消防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
4. 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5.1 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6.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7.登高场地:(此条供参考)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小于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小于15m*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m。
8.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
2.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9.锅炉房
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高规》中第4.1.2.2条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10.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高规》第4.1.2.2条。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中的位置。
11.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高规》的第4.1.3条的有关规定。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建筑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12.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高规》第4.1.9条的有关规定。
2.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但在住宅中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内
13.防火分区
13.1面积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5.1.1条和表5.1.1、第5.1.2条和第5.1.3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3.2.1条和表3.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见《建规》表4.2.1。
高层建筑内的防火分区见《高规》的表5.1.1及第5.1.2—5.1.4条的有关规定
14.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的空间。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分区面积(仅供参考)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