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内设置锅炉房,原《高规》对锅炉容量有具体的要求。而《高规》GB50045-95(2005版)第4.1.2条中没有了详细的要求,只笼统地执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而现行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中的条款与民用建筑根本不沾边,无章可循。那在高层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怎样执行? 北京市2002年有个地方规定,将旧《高规》的锅炉容量要求进行了放宽。不知现在还有效没效?与新《高规》GB50045-95(2005版)结合怎样执行?
北京市2002年有个地方规定,将旧《高规》的锅炉容量要求进行了放宽。不知现在还有效没效?与新《高规》GB50045-95(2005版)结合怎样执行?
其他地区好象也有一些地方规定,那现在又怎样执行?
请大家探讨一下,交流一下,帮我解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