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管理和投资政策
chen-gyc
chen-gyc Lv.9
2006年12月03日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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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水资源管理政策 1.1 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 以1988年《水法》的颁布为重要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了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为主的水法律体系,形成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水管理体制,依法确立了水资源权属统一管理与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格局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




1 中国水资源管理政策

1.1 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

以1988年《水法》的颁布为重要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了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为主的水法律体系,形成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水管理体制,依法确立了水资源权属统一管理与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格局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

近年来,以防洪、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回用等统一管理为重点的水务管理改革逐步兴起.据统计,截至2001年8月上旬,全国成立水务局或实施水务管理的单位共计671个,其中水务局434个,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单位237个.

1.2 存在的问题

1.2.1 《水法》的有关规定不明确

尽管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但中央机构之间以及中央与省级机构之间仍存在协调问题.全国人大对《水法》的修改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以水资源权属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序,对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实施全过程动态调控的统一管理体制.

1.2.2 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缺乏约束力

《水法》对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规划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宏观调控软弱,造成违法、违规工程不断.

1.2.3 流域管理薄弱

由于《水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主体资格,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执行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与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不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4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执行不力

全国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已出台水资源费办法的地区征收存在很大难度.

1.3 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水量、水质和水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对水资源管理也有更高的要求.2000年,黄河、黑河和塔里木河“三河”在大旱之年调水成功,展示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巨大作用和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大水的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因此,面向21世纪,必须从法制、体制、机制、规划、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等方面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明确政府、企业、用水户等各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责任,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限的水资源.

1.3.1 加快修改完善水法律法规的步伐

在《水法》修改中应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授权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洪、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回用的需要,建立城市水务管理体制等.应以《水法》修订为重点,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完善流域或区域水权分配、水资源配置方案等法规、规章;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加紧研究制定《江河流域管理法》、《黄河法》等法律;制定促进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节水的有效经济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3.2 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按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江河上中下游、城市和乡村、水量和水质、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需水、用水与防治污染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改善信息采集和共享的机制,强化水量和水质的监控.重点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建立权威、高效、协调、民主的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和自治区也应建立相应的省级水资源协调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流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1.3.3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把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同改革供水管理体制结合起来,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使供水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供水产业,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供水市场.开展水权及其分配、转让、出售等有关问题及配套制度的研究,合理分配各类用水的水权、流域内与区域内的水权.通过水价的不断调整和水市场的建立,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1.3.4 加强规划与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加强水资源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以规划为依据,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对城市与农村水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主水与客水、水量与水质统筹兼顾,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沿海水资源紧张区,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要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的位置.

1.3.5 加强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增强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形成更为先进科学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理念和思路,增强与水和自然的和谐共处意识、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同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察机制,规范水事行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提高机构行动能力.

2 中国水资源投资政策

2.1 现行水资源投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建设投资已由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一投资体制逐步转变为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个人和外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目前水利投资来源渠道有30多项,市场融资有所突破.

据水利部测算,“十五”期间,水利建设总投资约需4500亿元,水利建设资金供需矛盾仍将十分突出,资金缺口较大,水利投资及建设市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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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yc
2006年12月03日 20:12:56
2楼
2.2 存在的问题

2.2.1 国家投入不足,缺乏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新中国建立50年中,在“五五”时期以前,水利投资在绝大多数年份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都在6.5%以上,但在“六五”以后的整个80年代,在投资价格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水利建设的投资量和投资比例却都大幅度下降,在“七五”时期甚至下降到1.8%.与基础设施的其它行业基本建设投资快速增长相比,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明显受到忽视.

国家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未能建立有效的稳定增长机制.在改革前的近30年中,财政不断加大水利投入力度,其水利投入比重是上升的.80年代是财政水利投入的“大滑坡”时期,也是中国水利建设的徘徊时期.财政水利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由“五五”的5.7%下降到“七五”的2.7%.

进入90年代,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存在相当大的波动性.水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国家财政水利投入的波动和缺乏稳定增长是有关系的.

2.2.2 缺乏市场机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投资的规模和份额较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水利产业政策、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水电“新电新价”等政策,旨在促进水利市场化进程,但仍然缺乏吸引民间和外资投入的机制.1994年银行贷款占水利投资的比重为23.08%,1997年下降为14.46%;目前水利每年利用的政策性外资贷款仅占国家政策性外资贷款总额的5%左右.社会资金仍有较大的扩展潜力.

2.2.3 补偿机制不健全,水利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

目前,灌溉、供水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尽管实行了有偿使用的收费制度,但由于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公益性支出管理机制不健全,水利工程难以良性运行,不仅弱化了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且丧失了对资金市场的吸引力.

2.3 水资源投资体制改革的趋势

当前,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国家“十五”计划把水利建设摆在需要加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广开水利投资渠道,增加水利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2.3.1 加大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可靠的水利投入保障机制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事权,正确界定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类型,明确相应的投资主体和投资筹集政策.建立地方配套资金的约束保障机制.持续稳定地增加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确保其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适应.逐步调整预算内基本建设结构,提高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力争在“十五”期间达到5%~6%.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着力调整投资结构,优化资金配置,保证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适时适度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筹措的范围,提高征收比例,进一步完善现有水利建设基金制度.建立财政信贷机制,实行财政贴息和政府担保等办法加大水利利用信贷资金力度,引导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2.3.2 健全市场机制,扩大资金来源

建立水利建设准入制度,通过政府注入资本金、批准特许经营权、税收优惠、提高回报保障、放宽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限制条件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明确农民是农村水利建设投资的主体,调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四荒”治理、水土保持建设的积极性.对中小微型水利工程,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扶持的同时,逐步扩大集体和民营成分.对小、微型水利设施,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对有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取发行水利工程建设债券、股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直接融资、筹资;鼓励外商、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小水电等项目的投入和运营.提高利用外资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尝试运用债券、股权融资、BOT等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2.3.3 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收与补偿机制,促进水利的良性运行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水价体系.对城市和工业用水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逐步大幅度提高水价.对农业用水既要考虑到农民承受能力,又要实行定额用水,超额加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水费计收的透明度,建立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机制,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不同水源和不同类型用水实行差别水价,使水价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按“谁污染、谁付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征收污水处理和水资源保护费.

建立防洪保险机制,科学防御洪水.建立水利公益性支出管理机制,科学核定,足额补偿,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积极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资产重组盘活水利资产存量,不断壮大和发展水利资产.

2.3.4 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推进水利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投资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以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主体多元、风险约束、市场导向、间接调控为特征,以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投资责任制为核心的水利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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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ing
2006年12月04日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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