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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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 22: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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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经办)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有效地进行,外经办于2001年10月8日开始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管辖的项目范围是单个合同金额超过7万美元(含7万美元)的公开竞争性招标、有限招标和询价采购。《办法》将外经办实施管理的项目分为两类:由外经办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为第I类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通过国内执行机构或金融代理(以下简称国内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为第II类项目(以下简称II类项目)。

为了保证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经办)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有效地进行,外经办于2001年10月8日开始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管辖的项目范围是单个合同金额超过7万美元(含7万美元)的公开竞争性招标、有限招标和询价采购。《办法》将外经办实施管理的项目分为两类:由外经办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为第I类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通过国内执行机构或金融代理(以下简称国内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为第II类项目(以下简称II类项目)。
《办法》规定了外经办各个部门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1)外经办合同委员会是外经办有关设备采购事项的最高审批机构。涉及设备采购事项的审批,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2)采购处归口管理外经办所有外资渠道的设备采购工作,并承担合同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3)项目处负责根据项目总体计划提出设备采购需求计划,会同采购处组织实施第I类项目的设备采购,并对第II类项目的设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4)财务处负责设备采购中的财务审核、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等有关工作。(5)国内中介机构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设备招标采购,负责组织技术标书的编制和招标文件的初步审核。
《办法》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就设备采购的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署及执行等内容一一作出了规定。
一、在《办法》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采购代理的选定程序。采购代理应按招标方式选定。拟发标的短名单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当一次委托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时,采购代理由合同委员会审批;低于500万美元时,报办领导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 第I类项目按以下步骤选定采购代理
1.采购处根据采购工作计划会同项目处拟定招标邀请书和采购代理短名单,报办审批;
2.采购处负责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由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采购处会同项目处审核后报办批并签署采购代理协议,协议正本存采购处,副本存项目处。
(二)第II类项目选定采购代理工作程序
1.国内中介机构确定拟选采购代理短名单及招标邀请书。短名单及招标邀请书报项目处审核,由采购处复核并报批。
2.国内中介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由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采购处列席评标会议。
3.评标报告报项目处审核,由采购处复核后报合同委员会或办领导审批。
对于一揽子委托总额不超过250万美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可免招标确定,申请单位向项目处提出免招标申请,经采购处审核后报合同委员会审批或办审批。
二、《办法》的第4章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开标和免招标申请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采购代理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写,重点负责商务部分。
2.采购处会同项目处组织I类项目技术标书的编写。国内中介机构负责组织II类项目技术标书的编写。
3.采购代理组织供货商进行技术交流,但不得到供货商所在地或供货商提供的地点进行交流。
4.招标文件应包括对投标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办法。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以注明,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对重要的关键性设备,评标办法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5.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在向国内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提交之前报采购处。采购处会同项目处、财务处对整个标书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采购处通知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
6.招标文件需要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时,由采购处组织报批,项目处、国内中介机构、采购代理和项目单位配合。若按主管部门规定需上网发布时,由采购处负责办理。
7.采用短名单方式采购时,对于I类项目,由采购处会同项目处确定短名单,并通知采购代理;对于II类项目,由项目处、国内中介机构和采购代理协商确定短名单,报采购处审核后反馈项目处,由项目处通知采购代理及国内中介机构。
(二)投标
1.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0天,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45天。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
(三)开标
1.当招标是公开竞争性招标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折扣或其它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应有采购处、项目处、国内中介机构或项目单位、投标人等代表参加。采购代理应在开标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送采购处备案。
2.当不需公开开标时,截止日期前到达的标书应在评标小组在场的情况下统一拆封,或在采购处或项目处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拆封。任何事先拆封的标书视为违规。
(四)免招标申请的批准程序
1.免招标采购金额超过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时,由申请单位详述理由,经采购处审核后,报合同委员会批准。
2.免招标采购金额低于10万美元时,由申请单位详述理由,经采购处审核后,报办批准。
三、《办法》的第五章着重对评标活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采购代理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二)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项目处会同采购处、采购代理(国内中介机构)及项目单位拟定,由项目处报办领导批准后反馈采购处和采购代理。采购处人员将列席评标会议,但一般不参加评标小组,若参加评标小组需经办领导审批。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被批准前应当保密。
(三)评标原则: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四)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有效标受理。
(五)评标报告的审批
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代理将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招标文件、拟中标厂商的投标文件等报采购处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1.当评标结果最终由外经办审批时,超过10万(含)美元的单个合同报合同委员会审批;1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合同报办领导审批。
2.当最终审批权为资金提供方或其它机构时,评标报告报办领导审核后,再对外报批。
(六)评标报告获得批准后,由采购处通知采购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定供货合同。
(七)重要合同谈判需有采购处、项目处、国内中介机构、项目单位等代表参加。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合同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办法》的第六章涉及合同的执行和免税手续的办理等内容。
(一)采购代理全面负责合同的执行。
(二)合同的支付按外经办有关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内中介机构和采购代理配合。
(四)采购处将各项目处报送的进口设备清单汇总,并视需要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部门发函办理进口物资免税备案手续。项目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评标报告、合同及进口手续等材料(对于II类项目,须有国内中介机构的核准手续)报项目处审核,经办领导批准后由采购处向项目单位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证明》。
(五)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负责设备的验收工作,重要的设备一般都要求商检,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对设备进行交付使用,产权移交和固定资产登记。
《办法》的最后列举了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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