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3.3和4.4.3都说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 我在审图过程中似乎没看过专设引下线的描述 都是只写了利用柱内主筋做引下线 这不是专设引下线啊 是不是不符合规范?而且这条还是黑体字的强制性。。 2 4.3.9的第1条算是看懂的 就是45米的球滚下来 碰到的突出物都要做接闪处理,但是第2条就迷糊了 不到60米的不用考虑侧击雷的意思 后面的条文说明也是这么说的 那么JGJ16-2008上11.3.3第3条提到的45米以上所有门窗接地还需要么??只要45米以上滚球碰到的地方需要做接闪 碰不到的就不用管了?
2 4.3.9的第1条算是看懂的 就是45米的球滚下来 碰到的突出物都要做接闪处理,但是第2条就迷糊了 不到60米的不用考虑侧击雷的意思 后面的条文说明也是这么说的 那么JGJ16-2008上11.3.3第3条提到的45米以上所有门窗接地还需要么??只要45米以上滚球碰到的地方需要做接闪 碰不到的就不用管了?
然后100米的建筑 上面20%并超过60米的部分 也就是80-100米 应按屋顶上保护措施处理是什么意思 外墙还要用接闪带 还要考虑网格10*10? 那如果新建个像金茂大厦那种420米建筑 只有300米以上才需要考虑侧击雷 300米以下不管了??
3 均压环问题 JGJ16-2008上11.3.3第2条提到45米以上每3层设均压环 QX/T 106-2009上提到多雷区(我这算多雷区)不论一类二类三类首层起每3层 30米以上每2层或间隔6米设均压环 这俩规范是不是冲突了?以谁为准 一个是建设部的行业标准 一个是气象的行业标准 不过气象行标上有个T 似乎效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