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上 海 市 消 防 局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沪消(防)(1999)146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市建委《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现对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通知如下: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沪消(防)(1999)146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建委《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现对本市建设工程应用塑料管道消防安全规定通知如下:
一、 电器线路套管
1、 建设工程消防电源、消防设备控制线路、通讯线路采用塑料电工套管保护的,应采用预埋方式敷设,明敷不得采用塑料管道。
2、 其他电器线路可采用聚氯乙烯等难燃性塑料电工套管保护。
二、 消防供水管道
室内消防供水管道不得采用塑料管道。
三、 生活给水、排水(雨水)管道
1、 建设工程中充水生活给水干管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2、 生活给水、排水横干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隔墙和防火墙;当不可避免确需穿越睦,应在管道穿越墙体处的两侧采取设置阻火圈等防延燃措施。
3、 除多层住宅外,住宅建筑明敷的直径≥110毫米排水干管在穿越楼板处,应紧贴楼板采取设置阻火圈等防延燃措施。
4、 公共建筑排水干管应设在管道井内,当管道井的面积大于1m2时,应每隔2~3层结合管道井的封堵采取设置阻火圈等防延燃措施。
5、 当建筑内明敷直径≥110毫米给水、排水横支管接入管道井内的竖管时,在穿越管道井壁处应采取设置阻火圈等防延燃措施。
四、 其他管道
建设工程中其他塑料管道(如医院配送药管道、银行运钞管道、集中吸尘管道等),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 防延燃产品要求
1、 阻火圈等防延燃产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设置位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2、 阻火圈等防延燃产品属消防产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消防产品认可手续,无消防产品认可手续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作中使用。
六、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