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化工厂内部的汽油泵组,室外露天布置,压力级别较低:仅为1.0MPa,但流量较大:97L/s。划分爆炸危险分区:(一)遵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中:第2.3.3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划分爆炸危险分区:
(一)
遵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中:第2.3.3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二)
参照本规范第2.3.17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探讨:1.规范的2.3.17条中这三种情况是否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执行此条了呢?
2. 这类泵组压力小、流量大,是否都需要按照2.3.3条,将2区划分为15米范围呢?
3. 同样的泵组,假若在石油库内,就可以按照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附录B.0.8,按照压力级别≤1.6MPa之规定,2区范围仅为3米即可。难道只是因为地点不同,执行规范的不同,就相差如此之大吗?
4. 此类情况,是否还有其他规范可以遵照执行?
困惑如上,恳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