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二﹝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委): 今年10月份以来,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频发,全国共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16起,死亡59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10月2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化工集团东阿化工工业基地一厂房在屋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死亡3人。 10月13日,贵州省沿河县红星桥社区房屋拆迁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死亡4人。
安监总管二﹝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委):
今年10月份以来,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频发,全国共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16起,死亡59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10月2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化工集团东阿化工工业基地一厂房在屋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死亡3人。
10月13日,贵州省沿河县红星桥社区房屋拆迁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死亡4人。
10月14日,河北省沧州市一私人住宅旧楼在修缮时,发生坍塌坠落事故,死亡3人。
10月17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大厦在装修中,发生物料提升机坠落事故,死亡3人。
10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市政改造工程电缆沟施工过程中,发生沟槽坍塌事故,死亡3人;同日,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一座正在施工的民房发生坍塌事故,死亡5人。
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私人住宅(7层楼房)在建工地发生升降机坠落事故,死亡3人。
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欣盛楠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死亡4人。
10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体育馆施工工地发生吊篮坠落事故,死亡4人。
2楼
初步分析,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现象严重。二是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薄弱。仅10月份,农村建房已发生4起事故,死亡11人。三是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救常识,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应对。
近期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多发,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和负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要督促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抓好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村镇建设工程规模将不断扩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限额以上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对村镇建设工程(限额以下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上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近期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牡丹江某施工企业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改期间,仍然继续工程施工;贵州某工地建设单位随意肢解分包工程;广州某工地专业分包企业不服从政府监管和现场监理,强行违章野蛮施工;农民建房施工无资质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肢解分包、违法转包、无资质施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行为。对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建设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施工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资质进行处理,清除出建筑市场。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事故,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对在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好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总结和推广;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力争今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