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建设规范》GB 5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建设规范》GB 5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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