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筑工地积存垃圾不得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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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 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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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太原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今后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持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拆除方案,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注册登记手续,并签订拆除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进行拆除。  规定要求,拆除施工应封闭进行,除被拆除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用彩钢板围挡外,其余应用砖砌实体围挡。围挡高度应与所拆除建筑物高度相适应,不得低于2米。拆除中,要求边施工边用水喷淋拆除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空气。楼房拆除时的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用容器吊运。

  11月8日,太原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今后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持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拆除方案,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注册登记手续,并签订拆除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进行拆除。

  规定要求,拆除施工应封闭进行,除被拆除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用彩钢板围挡外,其余应用砖砌实体围挡。围挡高度应与所拆除建筑物高度相适应,不得低于2米。拆除中,要求边施工边用水喷淋拆除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空气。楼房拆除时的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用容器吊运。

  工地出入口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机械带泥土上路。拆除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垃圾堆积不得超过7天,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拆除垃圾的运输,必须委托持有《太原市承运渣土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承运,运输前须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太原市城市垃圾准运证》。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由拆除单位或个人组织及时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拆除单位超过7日未清理完毕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清理外,向拆除单位的上级机关建议,对拆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区内及小店镇、上兰镇、西山地区的拆除工程。

日期:2006-11-10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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