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个剪重比的问题,请教一下,如果有一栋34层的纯剪力墙高层住宅,第一周期为Y向2.5秒,在6度区Ⅳ类场地下Y向计算得到的底部剪重比为1.09%,其余条件都相同Ⅲ类场地下Y向剪重比0.8%,Ⅱ类场地下为0.71%,Ⅰ0类场地为0.62%。 疑问来了,按照新抗规,剪重比略小于规范,则可每层乘以调整系数来处理,否则就要重新调整结构布置,增加刚度。难道Ⅳ类场地下可行的结构方案到了Ⅰ0类场地就不可行了,感觉这里面有悖论。望各位大侠能给答答疑,感谢!!
碰到个剪重比的问题,请教一下,如果有一栋34层的纯剪力墙高层住宅,第一周期为Y向2.5秒,在6度区Ⅳ类场地下Y向计算得到的底部剪重比为1.09%,其余条件都相同Ⅲ类场地下Y向剪重比0.8%,Ⅱ类场地下为0.71%,Ⅰ0类场地为0.62%。 疑问来了,按照新抗规,剪重比略小于规范,则可每层乘以调整系数来处理,否则就要重新调整结构布置,增加刚度。难道Ⅳ类场地下可行的结构方案到了Ⅰ0类场地就不可行了,感觉这里面有悖论。望各位大侠能给答答疑,感谢!!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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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岩石地区,比如重庆,I0类场地计算出来的地震剪力太小了,满足不了减重比,并不能说明结构布置有问题,即使结构平面布置很合理,剪力墙布置得很多了,但是就因为场地类别为I0类,剪重比依然满足不了规范要求,规范控制剪重比的初衷是让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剪能力,这种情况并不是结构抗剪能力不行,是因为“计算出来的地震剪力”太小了,说白了是用规范的计算方法去衡量结构的抗剪能力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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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么重要的条文,咋可能是悖论,楼主还是好好研究下规范吧。
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为限制各楼层的最小水平地震剪力,确保周期较长的结构的安全。看条文解释,剪重比是考虑长周期结构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因地震影响系数取值可能偏低,相应计算的地震作用也偏低。对于长周期结构,地震动态作用中的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可能对结构的破坏具有更大影响,但是规范所采用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尚无法对此作出估计(重点),因此出于安全考虑,规范规定了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得最小值,剪重比不满足规范要求,说明结构的刚度相对于水平地震剪力过小;但剪重比过分大,则说明结构的经济技术指标较差,宜适当减少墙、柱等竖向构件的截面面积。Ⅰ0类场地特征周期比Ⅳ类场地特征周期段那么多,2.5s的地震影响系数要小的多,这时候地震剪力小的不能满足剪重比要求了,但不能忽略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对结构的影响,所以就得调,这思路不是挺清楚吗!不知楼主理解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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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关将军,谢谢你的回复。我转一个朱炳寅老师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回复,《博主回复:说明最小地震力划分过粗,没有考虑场地的影响。你的这个比较正好验证场地对地震作用的影响。》我个人也是觉得剪重比不能纯粹按照烈度来划分,否则的会在同样的烈度,不同的场地类别,场地类别从Ⅳ到Ⅰ结构刚度会越来越大,就拿这个工程来说,如果Ⅰ0类场地如果要将剪重比调成0.8%,那么剪力墙要增加的非常多,几乎是所有的能做墙墙都是剪力墙剪重比还是不够,因为在5Tg之后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就是非常平缓了,减短周期对于地震影响系数作用不大。 所以最大的感觉就是规范考虑场地类别的作用,否则的话就是给出一个错误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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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OKOK.org网友的回复:剪重比或者叫最小剪力要求,目前规范确实值得商榷,特别对于周期长或地震烈度小的地区。
个人意见:1)需要增加场地类别的区别;2)需要考虑阻尼和减震的情况;3)提高后可以用来算地震响应包括位移角等,但是不应该强制要求增加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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