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向各位请教一个问题:6度区的带转换高层是否需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呢?按《高规》4.3.4-3条规定:7~9度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也就暗示6度区不需要进行此项计算);然而5.1.13-2条又规定:抗震设计时,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就是说6度区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同样需要进行此项计算);这两个条文明显矛盾,请问大家如何理解?
按《高规》4.3.4-3条规定:7~9度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也就暗示6度区不需要进行此项计算);
然而5.1.13-2条又规定:抗震设计时,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就是说6度区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同样需要进行此项计算);
这两个条文明显矛盾,请问大家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