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的责,权,利问题讨论。转帖。
ygrxr555888
ygrxr555888 Lv.16
2012年02月11日 15:23:07
来自于工程监理
只看楼主

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权

细化权限很重要《实施办法》对监理责任的实施权、总监综合考核员工的使用权,对施工单位履约能力不足的撤换建议权,工程质量问题的事故责权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履约考评体系的考核权却没有明确。此外,在对总监授权进行相关限制的同时,对总监履行了报告义务后的免责权加以明确,对总监的兼职从工程规模加以区别,对不同规模工程的总监的职称和执业资格加以区别,将更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利  

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监理“利”的问题包括监理单位的“利”和现场监理人员的“利”。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真正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而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需要明确总监办的规模(人数)、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标准(含保险、保障)、行业不同资质单位的管理费、合理利润以及监理费用的合理支付。项目监理费用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有力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此外还要杜绝无序竞争、各种承包经营及现场监理实际转包等严重扰乱监理市场、影响监理形象的短视行为。因为“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解决了以上这些问题,总监负责制中“利”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工程监理制走过二十多年,但是监理的责权利这样根本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明确和保护,不禁叫监理人员心寒。。。

各位监理行业的精英有何独特的看法?不妨畅所欲言!
无间道
2012年03月23日 15:27:44
2楼
责,权,利是一个对等且公平的关系。就如同一个三角形,他最稳定的状态一定是等边三角形。如果任意改变一个边,另外的两个边一定要改变。这是公理的体现。不是仅仅靠几个有良知的人就能改变的问题。就现在整个监理行业而言,第一的从业人员素质太低;第二是技术水平和能力极其有限;第三绝大多数监理人缺乏真正的职业道德,根本谈不上吃苦耐劳了。有些国家已经规定了的正常工作都不去做;第四随时随刻拿手中的所谓权力来中饱私囊(在我接触的人员中不占少数),这个权力是国家和人民给的,你凭什么来利用它作为个人活力的筹码。正是基于上述问题,监理行业才发展到现今的这种不正常状态,这些国家不清楚吗,地方政府不清楚吗。仅仅依靠几个善良的人是不能改变先进的监理状态的。没有责,也没有权,就更谈不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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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刀
2012年03月24日 08:20:51
3楼
监理行业需要整体的,制度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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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1840
2012年04月12日 12:31:48
4楼
在现行制度下,监理是为谁服务的,都不能确定,还谈企业的发展、个人的收入有点好笑。
本来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质量进度和成本,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但现在的监理单位大多项目管理能力水平低下,远没有施工单位水平高(包括技术和管理),对项目几乎没有用处。只剩下点政府的监管职能,即上报相关资料,说白了,就是编瞎话,骗政府。这样甲方当然不重视了,衣食父母不重视了,还有发展吗?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来说,只是一个吃拿卡要的机构,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存在的必要吗?这个行业不改革,肯定要完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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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道
2012年04月30日 12:57:09
5楼
别忘了责、权、利是对等的依赖关系。要想有利,就一定要有权。要想有权,就一定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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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正
2012年05月01日 21:27:15
6楼
我也说一下,其实监理工作是很矛盾的问题,监理工作的支持度到底有多少,我感觉虽说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监理权利和责任,但是在看看地方的文件,,特别是现在,现在都到刑事了,没有心在走下去了。。经历过太多的黑锅了,不干在走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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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t02
2012年05月04日 10:41:24
7楼
没有权利,只有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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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shuihepan2008
2012年05月04日 13:53:50
8楼
实际上现在好多业主对监理的概念也是很模糊的,因为报建资料需要监理资料,所以被迫无奈选定一个监理,但对监理是干什么的?需要进行什么工作?需要进行什么程序性的工作?完全是模糊的概念,只知道监理是监督的,无论什么有问题就是你监理的责任,监理行业也经常会混入一些混子(应该数量不少),不懂业务,对吃拿卡要反而精通,把监理的名声全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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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你我
2012年05月04日 16:22:30
9楼
规范中给了监理到位及监理人各种权利及责任。现实中,甲方、地方的质量监督到位,处处指手画脚,根本没监理的力作之地。有较强置业素质的监理人,在中间也是左右为难。也许有地方的甲方、监督比较正规,不乱掺于工程细节。既然聘了监理,就要相信他,法律给予了他责任,大家就不要剥夺他的权力,否则工作无法开展。讲到监理人员的素质及技术能力,第一;建设单位选队伍很关键,不要只照顾人情活,哪还有多好的队伍。好的监理队伍,好的监理人员不是没有,只是建设队伍愿不愿意聘请;第二:合同价格问题了,建设单位往往心疼钱,极力的压价。抱着你不干有人干另的心态,无外乎滋生了无资质队伍、无技术监理人员。第三:要充分留给监理人充分的工作空间。什么事建设单位插手多了,监理随之架空,怎么在开展工作。第四:地方监督单位,做好你的政府监督就好了,更坏在有的检测站是监督的附属单位。为了收取高额的检测费用监督单位无处不掺合。总之,任何单位都有害群之马,监理也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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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inqwe
2012年05月04日 16:25:31
10楼
对于现在的中国建筑来说是有些不正规,但对于以后的建筑市场来说竞争力很大会优胜虐汰那些不正规化的企业就慢慢退出了。未来的中国建筑只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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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wa521de香
2012年05月04日 21:44:53
11楼
监理这个行业是很有存在的必要的,为质量把关,各种,但是作为监理人员,也是也必须具有责任心,我知道现在的监理在行业里不是很被尊重,但是做好自己的事情,技术过关,没人敢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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