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公布《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将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据了解,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建设部要求,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 此外,要求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年至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近日,建设部公布《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将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据了解,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建设部要求,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
此外,要求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年至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2楼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地供热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领导,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三)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进,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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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类别】建筑/城乡建设/市政公用
【发文字号】黑建城[2006]78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政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日期】2006.09.07
【实施日期】2006.09.07
【效力级别】
【唯一标志】16886851
【全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城[2006]78号)
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现将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2006年采暖期前,各地均应选择适度规模(占政府机构办公楼面积20%)的比重,进行政府机关供热计量改造试点;对新建的节能建筑,要推行热计量;对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采暖系统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我省大、中、小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十一五”期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量迅速安排供热计量改造试点。
二、统筹规划,全面实现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目标。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应当及时制定当地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十一五”规划方案,提出分期实施目标,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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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明确收费目标和时间表 《推进供热计量意见》出台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6-11-08 10:13 网络编辑: 康琪雪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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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建设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和时间表,这使得供暖改革成为这个冬季的热点话题。
建设部出台的供热计量实施意见要求,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而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业内认为,供热计量时间表的制定,将大大加快供热节能的进程。
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徐伟:“跟我们用电、水、气一样,当你没有计量的时候,节能应该很难建立起来,当你有计量以后,不管是用热方还是供热方,他都会在节能方面都有动力。”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与一直以来各地普遍采用的按照房屋面积统一缴纳暖气费相比,采取供热分户计量对老百姓来说,供热缴费将更为合理实惠。
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徐伟:“你用多少(暖气),就会有用的方法来分摊,应该说这是合理的,你不能说我用多少,他用多用少,大家都是一样的,这肯定是有区别的。”
北京:热计量收费试点开始推行
11月7日,北京已经开始全面试供热,尽管北京市今年还是采取了过去的集中供热和统一收费的办法,然而,备受关注的供热计量收费试点,也在30个公用区域正式启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热计量收费供热的具体情况。
这次共有30片区域成为供暖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包括写字楼、医院、幼儿园和政府机关等公用建筑,而民用住宅暂时没有包含在内。与普通供暖设施相比,热计量装置由流量计、测温电阻、积分仪组成,积分仪能够显示供水、回水温度以及瞬时流量和热量,用户可以根据室内温度的高低进行相应的调节,实现对供水量和热量的控制。与普通供暖固定收费方式相比,热计量费用由固定的基础价和用户使用的计量价构成。
北京市热力集团副总经理陈明:“固定价格预计可能是12块钱一平米一个采暖季,计量价单位是按照每千瓦时,大概幅度是一毛二分几到一毛五分几这个范围里。”
以一个供暖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试点区域为例,普通供暖的费用是每平方米30块钱,一个采暖季下来,是60万元。如果采用热计量,基础费用就是24万元,计量费用根据用户的使用量来计算,如果一个采暖季使用4000个计量单位,那么这个区域的计量费用就是16.8万元,比原来节省了将近20万元。
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最终的计量单价还没有最后确定,在北京市物价部门经过试点调研后,再进行明确规定。
新闻链接:多省市实行暗补变明补供热分户计量
在全国的许多省市,供热改革也已经让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河北,秦皇岛市赶在采暖期前改造了老旧小区的供暖方式和设施,把现有供暖设施的串联方式改为并联方式,每家有一个供暖闸门,和一个流量计,用户以后像交电费、水费那样按用热量交费,实现分户供暖。从今年冬季开始,河北各地将实现由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做到“谁用热、谁交费”,争取在2007年采暖期前全部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吉林省各地区从上个月25号起就开始陆续开供热,据了解,今冬吉林省在采暖费补贴的政策上有了新变化,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综合情况,确定总体补贴水平,变“暗补”为“明补”。
长春市民贾维克:“现在供暖补贴打在卡里比以前用发票取报销方便多了,以前按面积报销,现在我和我爱人都享受补贴政策,这样我们能比去年多1000多块钱的补贴费用。”
此外,吉林的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职工,今年也首次被纳入到了采暖补贴范围内。在山西太原、黑龙江等地今年在供暖方面还特别实行了对低保户的减免政策,让城市低收入者也能享受到冬天的温暖。而在淄博市桓台县,三个乡镇的一千三百多户村民也全部享受到了集中供暖.
桓台县唐二村村民王念明:“这次我们村的收费是按每户开口费5000元,取暖费是一个冬季不论平方多少都是1000块钱,价格确实比城里优惠很多。”
新闻背景:供热体制改革改什么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一直都实行传统的“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供暖体制,这一体制有哪些弊端,新的供热体制又有哪些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就是供暖方式上由集中供暖变为分户供暖,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供热管线统一设计,集中供暖,一家停暖,就会影响到整幢楼的供热,所以供热企业不敢随便停暖,使得有些人长期拖欠供暖费不缴,暖气却照用不误。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供暖收费率不足30%,供暖欠缴费达到了200亿元。
其次,计费方式由按面积收费改为按供热量收费,过去,供暖公司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即使用户不使用,供暖公司也不会停止供暖,更不会少收或免收供暖费,这就造成了能源浪费。建设部有关统计显示,全国目前供热采暖耗能全年约为1.3亿吨标煤,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0%。
补贴方式有暗补改为明补。过去供暖费是单位以福利的方式直接给供热企业,改革后,热费将以专项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由使用者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
联播观点:谁来推动供暖改革?
凡是改革总有人会得到好处,总有人要吃些亏,如果得不到好处的人做不了改革的主,这改革就会快不到哪儿去。供暖改革和医疗改革差不多,速度慢得让人起痱子。分户计量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但老百姓没有办法推动这件事,能推动这件事的供热部门又没有多少积极性,于是这件看起来不难的事进展却很缓慢。谁能打破这种僵持局面?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只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勇敢地站出来,推动供暖改革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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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 更新时间:2006-7-6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地供热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领导,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三)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进,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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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www.86148.com 文章作者: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 发布时间:2006-07-30 字体: [大 中 小]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地供热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领导,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三)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进,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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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中国建设部出台实施意见列出供热计量收费时间表
中新网7月6日电 中国建设部日前发出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列出了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时间表。
《意见》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
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意见》中提出,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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