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
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2.但根据7.2.7条的条文说明(其中提到“所接‘灯’数),及实际落实情况(如果用最常用的双管荧光灯,不可能有单数的光源)来看,第二条比较实用。
我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听听大家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