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矛盾之处及我之愚见。希望大家多多讨论。
yzltop
yzltop Lv.2
2006年07月14日 23:29:25
来自于照明工程
只看楼主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

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2.但根据7.2.7条的条文说明(其中提到“所接‘灯’数),及实际落实情况(如果用最常用的双管荧光灯,不可能有单数的光源)来看,第二条比较实用。

我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听听大家的高见。
popppwp
2006年07月16日 11:43:36
2楼
我设计的时候是考虑为光源,不是灯具,理解为控制光源数量可以控制故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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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_yingyu
2006年07月16日 20:30:25
3楼
其实还是灯具准确一些。因为新规范表述不清楚,这一条我都是参考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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