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现在高层地下嵌固刚度比可以取1.5吗
yyc5795y
yyc5795y Lv.9
2011年09月22日 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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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高规》5.3.7条: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新《高规》5.3.7(条文说明): 本条给出作为结构分析模型嵌固部位的刚度要求。计算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时,可考虑地上结构以外的地下室相关部位的结构,“相关部位”一般指地上结构外扩不超过三跨的地下室范围。楼层侧向刚度比可按本规程附录E.0.1条公式计算。(实际上就是剪切刚度比)。

1. 新《高规》5.3.7条: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 不宜小于2
新《高规》5.3.7(条文说明): 本条给出作为结构分析模型嵌固部位的刚度要求。计算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时,可考虑地上结构以外的地下室相关部位的结构,“相关部位”一般指地上结构外扩不超过三跨的地下室范围。 楼层侧向刚度比可按本规程附录E.0.1条公式计算。(实际上就是剪切刚度比)。

2. 新《抗震》6.1.14条: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 0.5倍

问题:
根据《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3.2条 及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3.2条 中的 4设5入原则”, 则:
1) 上面第1条“下/上”的刚度比 2”可取为1.5
2) 上面第2条 “上/下“的刚度比 “0.5”可取为 0.54,即“下/上”=1/0.54= 1.85
请问: 高层建筑按其中的哪一个( 2 , 1.5, 1.85 ) 进行控制比较合适?

[ 本帖最后由 yyc5795y 于 2011-9-22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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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5795y
2011年09月23日 21:11:55
2楼
1. 请问:有谁听专家讲授《高规》、《抗震》,或从其它专业资料中有确切说法?

2. 不只一次听专家讲课时,“建筑总高度”可以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确定,例如:砖混结构限高21米,则可以设计到21.4米或21.45米,如此设计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3. 但是,对规范中的其它数值,过去没有注意是否可以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确定?

[ 本帖最后由 yyc5795y 于 2011-9-23 2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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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rose
2011年09月24日 21:18:46
3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 王亚勇 戴国莹》P65“(4)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上部结构屈服超强及地下室本身的地震作用,可近似要求地下室的侧向刚度与上部结构侧向刚度之比不小于2(可按有效数字控制)”
根据有效数字的舍入规则,地下室/首层=1.5(1.5~2)即可满足要求。

《建筑结构设计问答及分析 朱丙寅》P126"侧向刚度的2倍的要求可理解为有效数字满足2倍,即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

[ 本帖最后由 akrose 于 2011-9-24 2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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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5795y
2011年09月25日 11:55:06
4楼

多谢了。不过,上述说法都是针对老规范的解释。

1.老《抗震》、老《高规》说法相同: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

2.新《抗震》由数字 2 改为了 0.5, 新《高规》仍然取数字 2 。这样的话,如果都按“有效数字”,则出现两本规范取值不同的问题。 新《抗震》堵掉或减少了“有效数字”带来的数字 2 和 1.5 的差异。而新《高规》没有改变。
原因:1) 两本规范协调好了,都不考虑“有效数字”,所以0.5和2 含义相同 2)两本规范没有协调好,或者规范组根本忘了 “有效数字” 的影响 3)《高规》特意想和《抗震》不同,故意给大家一个由 2 改为 1.5 的设计余地,但是由此给设计带来的困惑更大。

3.问题:
1) 多层建筑:肯定执行《抗震》,则按有效数字0.54,则下/上=1.85。
2) 高层建筑:如按有效数字1.5取值,是否还需要同时满足新《抗震》的要求?是否新《高规》有明确说法的规定,不需要考虑《抗震》的要求?

4.是否可以按“有效数字”选取?全靠规范组的一张嘴了。因为是否可以按“有效数字”取用,规范牵涉内容很多。例如:周期比0.9是否可以按0.94考虑?位移比1.5是否可以按1.54考虑等等?

[ 本帖最后由 yyc5795y 于 2011-9-25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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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rose
2011年09月25日 13:23:12
5楼
哈哈,首先同意“全靠规范组的一张嘴”。规范的东西我们不能决定,说一下具体操作吧。
1.按1.85还是1.5控制,你们设计院、所应该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这里是按1.5
2.对一栋简单的一层地下室高层来说,地下室顶板作不作嵌固区别不大,因为很多参考书提到即使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地下室顶板也最好按嵌固的要求来取板厚与配置配筋(这个好理解,因为不管作不作嵌固,实际地下室顶板对结构都有嵌固作用)。
3.如果审图提出1.5不满足规范要求,那么解释为我的嵌固端不在地下室顶板,而在地下一层底板或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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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5795y
2011年09月25日 14:49:52
6楼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王亚勇、戴国莹:第11.8条: 地下室连为整体、地上分为若干独立结构时,是否必须执行多塔的规定?
答:这种情况,地上的各个结构一般不属于《混凝土高规》l0.6节规定的多塔楼结构,因此不必执行l0.6节的有关规定。 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应符合“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要求,如《混凝土高规》第4.5.5条的相关规定。地下室设计时,应考虑地上各个结构高度、重力荷载、结构类型不同等的影响,可以借鉴多塔模型进行静力计算分析。

2. 根据第1条因果关系: 不属于多塔,则地下室顶板应满足嵌固。
那么,请问: 地下室顶板如果不满足嵌固,是否属于多塔? 总工认为:不满足嵌固,应算多塔。
所以,如果属于多塔,则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均属于超限: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如果归属于超限工程就麻烦了,所以,希望控制住满足嵌固计算。

[ 本帖最后由 yyc5795y 于 2011-9-25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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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rose
2011年09月25日 15:23:18
7楼
不管地下室顶板如何作,不管带多大的裙房,只要出地面塔楼之间设逢分开,就不属于大底盘多塔。
a.张维斌主编的《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释疑及工程实例》一书第54页五1. “对于多个塔楼仅通过地下室连为一体,每幢塔楼(包括带有局部小裙房)均设防震缝分开,分属不同的结构单元,一般不属于大底盘多塔楼结构。此时,若由于某些原因(如±0.00上下层剪切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或±0.00层楼板有过大的降板等)将结构嵌固部位设在地下一层底板上,一般也不属于大底盘多塔楼结构。”
b.徐建主编的《建筑结构设计常见及疑难问题解析》一书第245页2.8.20“对于多幢塔楼仅通过大面积地下室连为一体,每幢塔楼(包括带有局部小裙房)均用防震缝分开,使之分属不同的结构单元,一般不属于大底盘多塔楼结构。若地下室连为一体,地上有几幢高层建筑,因某些原因(如上下层剪切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或楼板有过大的开洞或楼板标高相差很大等),将结构嵌固部位设在地下一层底板上,一般也不应判定为大底盘多塔楼结构。”
注意一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王亚勇、戴国莹:第11.8条中的“地下室顶板设计”意思是不满足刚度比要求的时候地下室顶板也最好做板厚180mm,配筋率0.25%,仅此而已。计算可以参考多塔模型。但不是多塔结构。

[ 本帖最后由 akrose 于 2011-9-25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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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d11
2011年09月26日 11:56:03
8楼
朱炳炎有本书是这么写的 1.5 但是不能当做依据啊 毕竟不是规范 就像考试经常考刚度比

来个四舍五入肯定错 不能作为依据 个人理解

但专家跟我们普通设计人不同 他们可以不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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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d11
2011年09月26日 12:23:24
9楼
关于多塔 同意7楼 地面以上分开与嵌固与否无直接联系 这个问题专门请教过省内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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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bojiang3000
2011年09月26日 12:26:38
10楼
规范没规定细节的具体数值或有争论的地方,试先和审图办确认一下(2,1.85,1.5)刚度比的问题,避免后期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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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_zx11
2011年09月26日 12:36:33
11楼
个人觉的还是不取1.5,别自找麻烦了 小心去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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