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园林相关考试的消息,上传规范
bingjiezhi-11
2006年07月04日 12: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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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jiezhi-11
2006年08月13日 13:12:29
12楼

7绿地

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
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7.0.4.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
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7.0.4-2
7.0.4.2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
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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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jiezhi-11
2006年08月13日 13:12:57
13楼


8道路

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8.0.1.9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8.0.2.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
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
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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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3:25
14楼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8.0.5
8.0.5.9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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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3:41
15楼

9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表9.0.1

9.0.2.3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
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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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4:15
16楼

10管线综合

10.0.1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
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表10.2.2-2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
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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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4:39
17楼

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11.0.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
有关用地内;

11.0.2.4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
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
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
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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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5:04
18楼

附录A附图及附表

A.0.1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A.0.2附图A.0.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3附图A.0.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4附图A.0.4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A.0.5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A.0.6附表A.0.6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A.0.7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附表A.0.1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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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5:28
19楼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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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3:15:58
20楼
表12-3 园林中不同地段对灯具的高度、距离及照度的要求
地点 灯拄高度(m) 水平距离(m) 钨丝灯功率(w)
园林绿地的广场及出入口 4-8 20-30 每个500
一般游步道 4-6 30-40 每个200
林荫路及建筑物前 4-6 25 每个100
排球场 8-14 6盏均布 每个1000
篮球场 8-10 20-24个4排均布 每个500

表12-4 参考照度表(单位:lx)
位置 公园 日比谷公园 上野公园
全园 0.4 0.8
主要园路 1.5 2.5
铺装广场 0.4 0.6-1.0
未铺装广场 0.3 1.4
园地 0.3 0.7-1.1
喷水雕像区 0.3 1.7
表12-5 园林中使用的照明灯具及其特征
照明器的种类 特征
泛光器 用于白炽灯、高强度放电灯,从一个方向照射树木、草坪、纪念碑等。安装挡板或百页板以避免产生眩光现象。在白天最好放在不碍观瞻的树阴内或用箱覆盖起来。
杆头式照明器 指安装在灯杆上的照明装置。布置在园路或庭园的一偶,适于全面照射路面‘树木、草坪。必须注意不要在树林上面突出照明
低照明器 有固定式、直立移动式、柱式照明器。包括庭院矮柱灯、草坪灯及镶嵌灯等。光源低于眼睛时,完全遮挡上方光通量会有效避免眩光效应。由于设计照明器的关系,露出光源时必须尽可能降低它的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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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3日 18:07:59
21楼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产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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