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监理单位必须承担安全责任,但是确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理规范,导致监理的工作具有模糊性,各个监理单位所采取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与标准也不一致,导致了施工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否需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就很难说清楚了。比如说北京西西里的坍塌事故鉴定说法评论不一致.所以本人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安全监理规范及相关标准,以便于安全监理具有相关具体的监督要求,这样也并于事故发生后监理是否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提供相关依据,不能说每一个安全事故都要监理单位承担责任.欢迎大家讨论
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监理单位必须承担安全责任,但是确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理规范,导致监理的工作具有模糊性,各个监理单位所采取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与标准也不一致,导致了施工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否需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就很难说清楚了。比如说北京西西里的坍塌事故鉴定说法评论不一致.所以本人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安全监理规范及相关标准,以便于安全监理具有相关具体的监督要求,这样也并于事故发生后监理是否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提供相关依据,不能说每一个安全事故都要监理单位承担责任.欢迎大家讨论
2楼
一些规定肯定要滞后于实际,但也有相应参照条款可以依据
监理合同内没有委托安全监理可以有一定的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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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监理合同委托的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具体执行标准还应该更具国家政策呀。委托合同不会交你监理怎么检查安全吧,该检查哪些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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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指得是有的不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委托项,并不与法律相违背,那就省些心了。
监理人的权力是来自业主,是业主根据监理合同赋予的。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仅将质量确认权赋予了监理。有人说《条例》赋予监理安全监理的权力,不《条例》只是赋予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并不是“城管”,并无执法主体资格,并无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何况监理人的委托人——业主都没有安全执法、惩罚违规施工单位的权力,而被委托人又哪来的权力呢?在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唯一可做的无非是通知。但是一纸“监理通知”在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要求停工,不要忘了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停工呢?所以责任和权力应是对等的。没有权力要求责任,那么责任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其实,现在的《条例》对监理有些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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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同感4楼意见,现在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中只有服务性有体现,独立性基本上没有,业主好多事情都做主的,监理的权利来自于业主.现在,监理唯一的手段就是发通知了,但是作用是很小的.还有就是向主管部门举报,但是,那样的话,业主也是不高兴的.所以,权利小,职责大,事情多,风险大.
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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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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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认为,大甲方小监理的情况很普遍,如果是说监理在安全上仅有责任没有权利提法是不妥当的,像四楼说的情况是事实,但是质量的管理也是如此,说了不听,停工要甲方同意,但没有人说质量管理上只有责任没有权利,其实安全一直应该作为工程监理的一项内容,因为保证质量一方面就是保证结构安全,主要的是国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保证监理的安全管理“权力”,我们地方有规定,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监理有权拒绝分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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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完全同意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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