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三个法规性文件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有不一致的规定,以谁的为准?例如,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送给发包方的结算文件,对发包方的答复期、异议期和协商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是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的为28日;但财建[2004]369号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期限,如500万元以下为20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为30日等,而且似为硬性规定,并无可以约定之说,此文又没有“以前如有与此不同规定的,以此为准”或“以前的规定作废”之类的话,该如何办?
还有,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请问“规定时间”是多少,什么法里有此规定?
还有一个案例,某老板想修一栋楼房,为了少交钱并为了便于批准图纸,在设计时就少设计了一层楼,但在心里打了修建时加修一层的主意。所以在签合同时与承包方写了“严格按图施工,按实际的工程量计量结算工程款”。在修建工程中,承包方曾多次找发包方补签加修一层楼的书面签证,但发包方以“不会反悔,会认帐”等等借口拒不补签。然而楼房修好后,发包方以加修一层楼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不承认工程量,对承包方送给的工程结算文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置之不理,并擅自入住使用至今,拒不申请竣工验收,所欠工程款也一直拖延至今,对承包方的一再付款的请求,置之不理。当初签合同时,双方还立有“如发包方不能付款,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所建工程查封拍卖抵款”的条款。请问各位行家、老师,此案该如何解决?对发包方这类恶人就没办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