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子手中有一个工程,一二层是商场,三到六层是办公楼;一二层商场按规范8.5.1.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要求设计自动喷淋系统;三层办公楼设了中央空调,故设计时考虑了自动喷淋系统;四到六层办公楼考虑单体空调设计;无送回风管道;故设计时为考虑自动喷淋系统?
小子手中有一个工程,一二层是商场,三到六层是办公楼;
一二层商场按规范8.5.1.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要求设计自动喷淋系统;
三层办公楼设了中央空调,故设计时考虑了自动喷淋系统;
四到六层办公楼考虑单体空调设计;无送回风管道;故设计时为考虑自动喷淋系统?
依据为8.5.1.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设计自动喷淋系统。
全楼都按规范设计了消火栓系统。
现在审查单位审查通过了,没有什么问题;消防局审查时要求设计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局的理由是本楼为多层公建,底层设计了喷淋系统,故需要全楼都设计喷淋。
请问各位水友,这个问题有解么?规范上不是未要求设计喷淋系统的就可以不设计么?我跟消防局解释,消防局要我找规范上要求不用设计的依据,说有依据的话就可以不设计。
请教。
2楼
有木有,有木有
回复
3楼
可以看一下这个条文说明:“8.5.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国外使用十分广泛,从厂房、仓库到各类民用建筑。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本条仅对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重点场所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中有的有具体部位,有的是以建筑物为基础规定的。》》在执行时,如规定的建筑物中有些部位火灾危险性较小或火灾荷载密度较小时,也可不设。其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回复
4楼
参考以下条文:
《建规2006》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建规合并稿2010》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这个办公楼6层,肯定设了封闭楼梯间,所以按楼层划分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比较完善,可以认为已经按规范对于不同的功能区域进行了有效的防火分隔。应该可以针对不同火灾负荷的场所分别采取消防措施。故3-6层不设喷淋是合理的。
回复
5楼
另外,规范对于喷淋设置,一般都是以场所、部位来划分的,唯一的例外就是对于商业建筑这一条,按整栋建筑作了规定,有点不妥。好在条文说明还是说的比较清楚的。
消防部门可能有点过严了,但是楼主应该理解,从条文来看确实没提错。他们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当然希望自己经手的案卷都没毛病。他们现在查你,上面还有人查他们呢。把问题跟他们说清楚就可以了,你也省事,消防部门也放心了。
回复
6楼
规范的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除非规范里面有白纸黑字写明可以不设,否则你理论不过消防局的,解释权不在你手里
回复
7楼
谢谢给排水贵宾的回答,消防局的意见很坚持,消防局意思是既然规范上未明确此类建筑不需设计喷淋,则需按照他们的要求设计。无奈,人家有个解释权和验收权。准备再去和消防局沟通,如无不可抗力,估计得按消防局的要求来。
我个人感觉最近消防局的各种要求都有从严卡的迹象,因为消防局的审查人员可能对规范的研讨不是那么什么,但是他们是掌握实际工程的验收和扑救的,故经常从自己的角度,或者说如何免责来考虑对设计的审查。
呵呵,现在唯一郁闷的是,以前和审图单位的沟通平台式规范,现在和消防局的沟通平台是没有了,因为有一个最终解释权在里面。
回复
8楼
有个同等的项目,不过这个是以前建筑专业打擦边球的,所以对消防局的要求也没什么可非议的,讲来供大家参考吧。
一个小区,十一层小高层住宅,沿街五栋,南北向布置。道路为南北向。
一二层东侧沿街单元为商业网点,按规范无需设计喷淋系统,只需设计消火栓系统。
现在是这样,甲方将五栋楼的中间部分用两层的商业连接了起来,但是此类商业的面积等要求完全按照规范对于商业网点的定义来设计。
现在问题如下:
消防局要求,此类商业网点已经完全连通,而且部分商业为非住宅楼底层的,因此不能称为商业网点(这个应该是没问题的),故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喷淋系统。
个人考虑:此类商业,设计完全参照商业网点设计,疏散楼梯等单独设计,且分割也是防火墙等。是否可以参照商业网点,只设计消火栓系统?
最终处理:
建筑专业按消防局要求,非住宅楼下的商业设计封闭楼梯间,住宅楼下的商业还按商业网点卡。
给排水专业按裙房全部设计喷淋1
影响:以后此类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喷淋系统的影响。
回复
9楼
给个更改通知糊弄应付一下可否
回复
10楼
消防局的要求是合理的。该建筑已经属于综合楼性质,不能按楼层去单个理解。两本消防规范啥时候合并啊?
回复
11楼
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一到三层是商场,四五层住宅、办公,我觉得按照规范,四五层只要办公和住宅的公共走道需设喷淋,但消防局要求住宅也设,理由是这是一个整体建筑,需按整体设计。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