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一外地工程,设计审查提出应按二类,我认为按三类既可,他认为我违反强条某地一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十九层.地下一层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地上一至三层为商务办公,四至十九层为大开间办公。地下三层为裙房,长71.9M,宽34.5M,高14.1m,中间从四层起为塔楼,长43.5m,宽33m.建筑总高73.3m,当地年雷暴日为23d/a,我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064次大于0.06但小于0.3,按一般性高层民用建筑,应为三类,而审图认为是二类。他的依据是应算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我的依据是规范解释条文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本建筑物建筑虽然定为综合楼,但实际是办公功能。应为一般性民用建筑。
某地一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十九层.地下一层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地上一至三层为商务办公,四至十九层为大开间办公。地下三层为裙房,长71.9M,宽34.5M,高14.1m,中间从四层起为塔楼,长43.5m,宽33m.建筑总高73.3m,当地年雷暴日为23d/a,我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064次大于0.06但小于0.3,按一般性高层民用建筑,应为三类,而审图认为是二类。他的依据是应算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我的依据是规范解释条文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本建筑物建筑虽然定为综合楼,但实际是办公功能。应为一般性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