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虽然允许分包,但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所称的除要求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外,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他条件。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