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下面简称为“原规范”。 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原规范有八章共84条和四个附录。下面分章节进行学习和讨论:第一章 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1.0.2条和第1.0.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在先后次序上作了对换。更符合规范条文的逻辑关系。第1.0.2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几个字。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上述产品的场所均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特殊场所,这种场合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1.0.3条新规范仅删去原规范中表述不够严格的“使用方便”四字。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中一条重要原则。设计人员应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根据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应通过调查研究,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设计必须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这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单衫 ,节省投资,避免浪费。
第1.0.4条是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新规范条文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这一条比原规范增添了“强制性”三个字。在设计时除本专业范围的技术要求应执行规定外,还应执行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抵触。本条文中所提到的“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主要有《商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规范》以及《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第二章术语,原规范中没有这一章,新规范设这章是便于理解和执行本规范所应掌握的几个最基本的术语。第2.0.1条报警区域一第2.0.2条,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便于系统设计和管理。一个报警区域一般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探测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组成一个报警回路,对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一个部位号。第2.0.3条和2.0.4条及2.0.5条,是给出了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安装间距和保护半径的定义。第2.0.6条至2.0.8条“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三个术语在原规范中已有定义,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术语的解释已不能确切地表达其实际含义,因此本次修订对其释义作了修改补充,同时赋予其新的释义。
第三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需要编写的,也是本次修订新增补的主要内容。在执行原规范的过程中,很多设计人员都感到这是一个难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到底应该在什么地方设置和什么地方不设置?往往难以决定。本次新规范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为我们设计人员提供了设计指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在新规范的表3.11中,作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区别不同保护对象在设计中提出不同要求使用系统结构,设备配置,更科学、更实用、更经济。如探测器设备部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基本形式;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等。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灵敏度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具体部位按新规范的附录D执行。
在学习新规范的过程中,笔者正好做了二个属一、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气消防设计。地下室均为汽车库兼人防,即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作为人防工事。地下室面积都不大,停车位数量均为150辆以下,按原规范地下车位25辆及以上均要设火灾报警探测器。根据新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3.0.1条、表3.01规定,51~150辆为Ⅲ类汽车库,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新规范的附录D中第D.2.27及D.3.17条中,均规定“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要设火灾探测器。这意味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也可以不设探测器。现在地下室是汽车库兼人防工程,作为平时汽车库可以不设探测器,但到了战时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探测器;在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下,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设置了探测器。但心中还是有疑虑。因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第3.1.9条明确规定,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少于150辆的地下室汽车库兼人防工事,就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
另外,新规范附录D中的D2.13和D3.6条中规定:“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起居室(前厅)、厨房”都要设火灾探测器。本人认为所谓的高级住宅(公寓)是指设有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公寓)。如无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即使装饰豪华面积很大也不属于高级住宅(公寓)。因此就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一、二类高层住宅中如有封闭式走廊并设有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应设火灾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