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下面简称为“原规范”。 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原规范有八章共84条和四个附录。下面分章节进行学习和讨论:第一章 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6月1日施行。为下面讨论方便起见,简称为“新规范”,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下面简称为“原规范”。 新规范共分十章共108条和五附录。原规范有八章共84条和四个附录。下面分章节进行学习和讨论:
第一章 总则,原规范和新规范均为四条,第1.0.1条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处文字。使条文更简洁,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本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1.0.2条和第1.0.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在先后次序上作了对换。更符合规范条文的逻辑关系。第1.0.2条新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几个字。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上述产品的场所均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特殊场所,这种场合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1.0.3条新规范仅删去原规范中表述不够严格的“使用方便”四字。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中一条重要原则。设计人员应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根据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应通过调查研究,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设计必须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这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单衫 ,节省投资,避免浪费。
第1.0.4条是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新规范条文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这一条比原规范增添了“强制性”三个字。在设计时除本专业范围的技术要求应执行规定外,还应执行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抵触。本条文中所提到的“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主要有《商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规范》以及《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
第二章术语,原规范中没有这一章,新规范设这章是便于理解和执行本规范所应掌握的几个最基本的术语。第2.0.1条报警区域一第2.0.2条,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便于系统设计和管理。一个报警区域一般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探测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组成一个报警回路,对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一个部位号。第2.0.3条和2.0.4条及2.0.5条,是给出了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安装间距和保护半径的定义。第2.0.6条至2.0.8条“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三个术语在原规范中已有定义,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术语的解释已不能确切地表达其实际含义,因此本次修订对其释义作了修改补充,同时赋予其新的释义。
第三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需要编写的,也是本次修订新增补的主要内容。在执行原规范的过程中,很多设计人员都感到这是一个难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到底应该在什么地方设置和什么地方不设置?往往难以决定。本次新规范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为我们设计人员提供了设计指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在新规范的表3.11中,作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区别不同保护对象在设计中提出不同要求使用系统结构,设备配置,更科学、更实用、更经济。如探测器设备部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基本形式;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等。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灵敏度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具体部位按新规范的附录D执行。
在学习新规范的过程中,笔者正好做了二个属一、二类高层建筑的电气消防设计。地下室均为汽车库兼人防,即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作为人防工事。地下室面积都不大,停车位数量均为150辆以下,按原规范地下车位25辆及以上均要设火灾报警探测器。根据新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3.0.1条、表3.01规定,51~150辆为Ⅲ类汽车库,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新规范的附录D中第D.2.27及D.3.17条中,均规定“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要设火灾探测器。这意味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也可以不设探测器。现在地下室是汽车库兼人防工程,作为平时汽车库可以不设探测器,但到了战时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探测器;在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下,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设置了探测器。但心中还是有疑虑。因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第3.1.9条明确规定,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少于150辆的地下室汽车库兼人防工事,就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
另外,新规范附录D中的D2.13和D3.6条中规定:“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起居室(前厅)、厨房”都要设火灾探测器。本人认为所谓的高级住宅(公寓)是指设有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公寓)。如无中央(集中)空调系统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即使装饰豪华面积很大也不属于高级住宅(公寓)。因此就可以不设火灾探测器。但在一、二类高层住宅中如有封闭式走廊并设有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应设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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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第一条报警区域划分,其目的是在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定着火部位,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区组成。在报警区域的划分中,既可将一个防火报警区域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同层的几个防火报警区域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得跨越楼层,也不得将同一个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
本章的第二条,探测区域的划分,新规范比原规范增加了第4.2.1.2条内容,即对红外光束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及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第二条中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第4.2.3.1条。敞开或封闭楼样间,在附录D中,建议性的具体设置部位中无特别指明。楼梯间是否要设置探测器?如何设置?笔者认为应该设置。在当有地下室时,一般在底层楼梯间要设置。地面上各层,每隔两层或高度在10至12米时设置探测器。到最高层的楼梯间一定要设置探测器。
第五章系统设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目的在于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报警的准确性。第二条是新规范新增的内容,因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厂家,都规定了报警控制器的地址额定容量及各输出(输入)总线回路上地址编码总数量,所以在系统设计中应留有余量。笔者认为,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编码总数,设计时不应超过厂家规定地址编码总数,并应该留有富余量,其余量取的系数一般15%~20%为宜。但土建设为大空间场所,日后二次装饰设计平面分隔可能分成很小包厢(如卡拉OK、小餐厅等)的工程其所留的余量还可以适当放大。
第二节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新规范与原规范基本相同,但新规范第一条中,制定了系统形式选择的规定,区域报警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因此设计中要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条即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第一,区域报警系统是简单报警系统,一般规模小,无联动控制要求较简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总数不应超过两台,比原规范少了一台,这是为了限制其规模和便于管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可不设专门消防值班室,只要求日夜有人值班的场所。在这里笔者对于新规范第5.2.24条中“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有所异议,应该“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声、光、信号装置”为好!因为此时一般不设火灾应急广播。显示装置功能就与火灾信息广播相似。所以只有光显示装置,一旦在远离或难以见到灯光显示的地方,就会失去其火灾显示的作用。如果有发声装置,就可弥补上述的缺陷,再说二者兼而有之,可以作为互为监视装置良好状况,因此本人在设计中,一般选用编码声光讯响器,这样可靠性得以提高。同时便于扑救火灾时及时正确引导有关人员寻找着火楼层。第二,集中报警系统,是较为复杂的系统,一般规模较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较复杂,它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和声、光报警以及各种类型火灾探测器、控制模块和联动控制设备等组成编码传输总线制集中报警系统。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在专用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第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复杂的报警系统,规模大、联动控制功能复杂。要求火灾报警部位信号都应在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对于消防联动设备均应进行联动控制和显示其动作状态。这种系统适用于规模大的特级和一级以上保护对象。
本章的第三节,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是新规范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第一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传输总线,当与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总线合同时,亦就是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应按消防联动控制及警报线路的要求布线。因二者在火灾条件下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后,在灭火过程中用来传输联动控制信号和联动设备状态信号。后者是在火灾初期传输火灾探测报警信号,所以前者的布线要求严于后者。二者合用时当然应满足前者的要求。第二,消防水原,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这就是说:消防水原、防烟和排风机房重要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在设计中,我们要注意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需满足这一手动功能的要求。第三,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这就是要求,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除满足上述要求以外,同时在消防控制室中还应设置这些设备的运行、停车和故障等状态信号。另外凡与之有关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如防火阀、排烟阀、电梯、防火卷帘门,扩音机,以及非消防电源等均应有动作状态信号,并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第四节,火灾应急广播,本章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要求。与原规范基本一致,但亦作了相关的改动。第5.2.4.1条“……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未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另外本节的第5.4.3条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技术要求。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第21.3.8条中的第三小条“与火灾事故广播合用的背景音乐扬声器(或箱),在现场不得装设音量调节或控制开关。”显然这条规范已不适时宜了。因为当在扬声器设有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公共广播系统中,在紧急广播时可以用中继器扬声器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上。还有本节的第5.4.3.4条是关于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容量的确定,比原规范规定、合理、可靠。原规范第3.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新规范的第5.4.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本条规范有二点作了原则修改,第一是容量的计算方法,是以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笔者认为这一说法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在某些工程设计中,用扩音容量可能要全部播放考虑(即全部楼层)。第二,计算公式为
P=K1* K2 *ΣPj
式中K1为线路衰耗补偿系数,当线路衰耗1db时为1.26这里取1.2。
K2为老化系数一般为1.2~1.4,这里取1.3。
K1* K2=1.56 近似值为1.5倍。
第五节 火灾警报装置,是本次修订增补的内容,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一般不设火灾应急广播因而规定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其安装数量与位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笔者认为这种警报装置,是适用于不设或不便设置广播系统的工程中,如高层住宅塔座或公寓与不设集中空调的多层办公楼等场合。声光讯的装置代替消防广播的功能。当采用集中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一般均设置了火灾应急广播,因此规范中对警报装置的设置未作规定。笔者认这是因为警报装置与消防广播功能相似,同时设置有可能造成干扰和混乱。因此这种场合警报装置应慎重考虑设置。设置时也要注意地点,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所选的警报装置的声压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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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消防专用电话也是本次增补的内容,它是消防通信的重要工具,其不同于一般通信电话和综合布线网络的消防电话。因此消防等用电话系统的布线是独立的。在工程设计中,一般在消防水泵防、发电机房、变配电所,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电梯机房及其它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有人值班的机房,以及灭火控制系统装置或控制室和企业的消防站,值班室等应装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另外设有避难层时应每隔20M设置二个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有时可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失栓按钮处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塞孔或分机。(笔者认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并联分机塞孔不宜过多)当然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用栓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即装设专用的119电话)。笔者认为在区域报警系统中,一般均不设消防专用电话网络,但应在消防值归室设置119专用电话。
第七节 系统接地,这一节新规范作了部分修订和补充。消防控制室的工作接地,采用专用接地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接地干线采用铜总绝缘导线其截面由原来的不应小于16mm2,提高不不应小于25mm2。另外规定不应采用镀锌扁铜和裸铜排等方式作为接地干线引入消防控制室。这是为了与防雷接地分开,需要一定绝缘,以避免直接接触,影响消防电子设备接地效果及可靠工作。因此当共同接地时接地不宜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柱子主筋直接焊接引出作为专用接地板。而是应从地下室或合适地方焊接接地板,再用不少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引制消防控制室内。从消防控制室内接地板到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不应小于4mm2的铜芯绝缘导线。
本节中增补第5.7.5条是,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电源时,应采用单相三线制,即应设有PE线。笔者认为这就是为了保证保护线与消防电子设备的工作接地线严格分开,以利于消防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第六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较大修改和补充,重点是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只能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本次增补的内容,消防控制设备的历能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本次增补的内容。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接其类别分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灭火,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及空调通风系统,常开防火门,卷帘门控制装置、电梯回降、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以及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等九种。当然,由于每个建筑的规模,使用功能,性质不尽相同,因此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
第二节消防控制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和信息中心,也是灭火的指挥和信息中心,在国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位置、建筑耐火极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本节中,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组成安全要求。设各功能与布置,联动控制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关于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各规范稍有差异。因此设计中要根据建筑性质,类别和功能要求再参政相关的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指出对于单体建筑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即要求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报警点,控制消防设备及设施。当占地面积大建筑群各分体建筑较分散时,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目的在于方便管理。
第三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原规范中对设备的功能规定不够具体,本规范要求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出于直接控制消防水泵。防火自动排烟风机等起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新规范中,关于切断非消防电源,笔者认为,为了扑救方便,火灾时切断电源是必要的,但切除电源应有一定范围和条件。设计人员要视具体情况酌定。一般切除着火的那个防火区或楼层的非消防电源。而切断的方法和措施可以自动,也可以人工。一般在无人值班场所的自动方式为好。在自动切断非电源时,一般分励脱扣器额定电压为220V或380V,要注意电压电的隔离,需采用-24V中间继电器。当有人值班的场所,还是用人工切断为好, 以突然减少断电带来不必要的人为惊慌。新规范中6.3.19条中,对于“电梯”一词,笔者认为,改“工作电梯”(客梯、货梯)一词为宜,要求所有“工作电梯”下行停位于首层,是必要的。但如作为消防电梯,没有必要停于首层,因为在扑救火灾时,消防人员要作为纵向通道的快速抢救的主要通道和交通工具(尤其在高层建筑中),以便迅速达到着火层。实际中,消防电梯在首层没有供消防人员专用的万能按钮,它能使电梯立即到达底层或其他指定的楼层。另外规 的第6.3.7和6.3.8条,对于常开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的控制,规范中,没有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须手动紧急启动,只要有显示状态的功能。笔者认为是适宜的,为了准确、可靠没有必要在消控室内手动紧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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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本章在原规范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是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规要求,与原规范基本一致。第二节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点型”、“线型”是本次修订规范新的提法,并有了明确划分。点型火灾探测器有感烟、感温和火焰探测器等。同时在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煤气站、煤气表房、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场所及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地方,均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当有一氧化碳气体场所宜用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由于近年来可燃气体使用场所增多,随之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也增加,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也日趋完善,因此制定本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场所是很有必要的。
新规第7.2.10条“……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对于这条规范,笔者从设计中碰到较少,理解也很肤浅。只是用过同类型,但不同灵敏度的探测器进行组合,这时设计的难度不大,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于探测器的灵敏度要求作出必要说明就可以了。但是,不同类型探测器的组合时,就有些困难,笔者在工程碰上过一次,如烟、温探测器混合探测器(一般80m2)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按通常成对布置方案(即一对座、一个感烟对应于一个温感头),如果按无烟探测器布置,那么就会造成感温探测器的保护盲区。若反之按感温探测器布置,那么造成感烟探测器保护区重叠,浪费很大。第二,这两种探测器的工作原理不同的,装在同一个场所往往是矛盾的。二者可能一个先极一个后极或后者根本不极,有多种可能性。第三,报警信号该如何组合?是取二者“或”信号还是“与”信号。那么确认火灾呢?因此混合组装往往情况很复杂。这条规范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某些特殊场合,仅某一种探测器由于其功能不全时,再漆上另一种探测器作为补充,使报警系统更完善,并且信号就是取它们的或信号,这样的组合,设计就不难了。在此提出仁们商榷。
第三节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规范中列出三个中。第一种,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它适合于无遮挡、大空间的场所,如大型库房、飞机库、博物馆及大型厂房等,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场所。第二种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它适用于保护电缆设施,如电缆沟、隧道、夹层、桥架等场合,还有配电装置、变压器,各种皮带输送机装置以及有重要设施的商顶地板内。并且有安装时应尽可能贴近发生空燃或过热的地点。第三种,空气管红线型差温深测器,它适用于产生油类、火柴且环境恶劣场所,与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和层高很底人防工事等。在Ⅰ、Ⅱ类的各种汽车库和修车库也都适用。
第8章第三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本规范的第8.3.1条“……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5.4.1条,则规定为“……步行距离不宜大于25米。”二个规范在条文中关于距离的表述和数字有些出入,但笔者认为矛盾不大,部标中规定不宜大于25m,在设计中,我们一般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距离控制在25m左右,这是该规范推荐的较宜的距离。现行的GB0116-98国标是不应大于30m。要求设计时最大距离不超过30m是上限值。所以笔者认为设计中执行那个规范可因不宜大于25m,也是在不应大于30m之内的范围。不相矛盾。当然,若二者规范有矛盾时,应执行现行的国标GB50116-98规范。
第九章 系统供电。本章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了必要修改和补充,系统供电首先应符合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同时本规范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用用消防电源,即按一级或二级负荷来考虑,同时二个电源应在消控室内自动切换。直接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主机、消防通讯和应急广播等装置的主电源宜采用经UPS装置输出的供电电源,是为了防止突然停电造成这些装置不正常工作。对于UPS装置的容量,确定自选型根据工程情况,由设计另外:消防电源的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这是因为保证供电可靠性是第一位的。
第十章 布线。本章对原规范作了必要修改与补充,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除了应符合一般建筑电气系统布线要求和执行各有关规范外,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时。与原规范基本一致,就是补充了当采用380/220伏的供电和控制线 ,耐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伏的铜芯绝缘系统或铜芯电缆的内容。
第二节 屋内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输线穿线管路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几种保护方式,敷设方式采用暗敷或明敷。若采用硬质塑料管时,其氧指数要求不小于30mm。采用线槽配线时,要求用封闭式防火线槽。如采用普通型线槽,其槽内的电缆为平线系统时宜选用防火型。
另外,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要比传输线重要,这部分穿线管要求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其他情况下,只能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并且基路要求,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明敷时,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即在它们的表央准备防火准备料,一般要求二道。另外防火涂料应使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厂家产品。本节的第10.2.3条,这里是防止强电对弱电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干扰,一般不宜在一个电缆竖井内敷设,在条件限制时,也可以合用。但强、弱电的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笔者认为“两则”用词不严密。所谓“两侧”其之间距离有大有小。是不科学、规范用词。应该有一个具体的距离范围的要求树。本人设计中一般指明强电与弱电的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0.5M,(或不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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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新规范最大的错误是:越俎代庖,插手了不该插手的事物.按常规理解,<高规><建规>是母规决定某建筑是否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专业规范,解决如何设置的问题,但新规范却搞了一套分级保护对象,导致按母规明确不需设置报警系统,而按新规范却要求设置,规范之间产生矛盾.比如,<高规>明确十八层以下住宅不需设置,而新规范要求设置,同时建议在消防电梯前室、电梯机房等处设探测器,而住户内可不设,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意义,就是要在容易着火的地方设置探测器,及早发现火灾。新规范的出笼,导致大量高层住宅需设报警系统,大家知道探测器一般3至5年后需更换,目前中国的现实是住宅小区没有人肯出钱更换探测器,报警系统形同虚设,造成了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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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支持五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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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5楼说的有道理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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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也认可五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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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好东西,怎么不送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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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楼主是专门研究规范的吗??理解的很透彻,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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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认真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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