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 4.8.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这一条,在结构计算时,0.15g地区地震的加速度的取值是否按0.20g取值?
高规 4.8.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这一条,在结构计算时,0.15g地区地震的加速度的取值是否按0.20g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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