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规》的字面意思是不满足墙厚要求时才按附录D计算稳定,这是不是说墙厚满足要求时即使计算不满足要求也没关系呢?构造满足了计算不满足却没问题? 而且pkpm计算稳定时将无效翼墙(即使只是100的墙跺)也计入在内,导致原本稳定计算无法通过的墙跺加上无效翼墙后就通过了计算。 另外新《抗规》里只是将墙厚的要求规定为“不宜”,未说明违反了“不宜”之后的解决办法更没有提及稳定计算的要求。到底按哪本规范执行呢?
构造满足了计算不满足却没问题?
而且pkpm计算稳定时将无效翼墙(即使只是100的墙跺)也计入在内,导致原本稳定计算无法通过的墙跺加上无效翼墙后就通过了计算。
另外新《抗规》里只是将墙厚的要求规定为“不宜”,未说明违反了“不宜”之后的解决办法更没有提及稳定计算的要求。到底按哪本规范执行呢?
现在做的一个工程地下3.9层高,200的墙厚满足两本规范的要求,但pkpm计算稳定性有个别墙肢不满足要求,是按《高规》的字面意思呢还是应该再手算复核稳定?或者直接执行《抗规》,墙厚满足即可。
望高手指点!!谢谢!!